首頁歷史 > 正文

安徽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標準

2022-02-23由 懷揣夢想的工地人 發表于 歷史

該文是安徽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標準(試行)版原文,可供安徽工程人員直接使用,也可供其他省份工程人員進行參考。

安徽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標準

注: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以下簡稱《規定》;

2。《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以

下簡稱《通知》;

3。 《安徽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建質〔2018〕162號)以下簡稱《細則》。

《規定》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檔案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採取處置措施的。

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標準:

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條件1

危大工程已經開始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5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建設單位違反

規定》第二十九條中“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條件2

未提供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資料。

條件3

未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條件4

雖提供了條件2、條件3的資料,但經審查發現所提資料不能滿足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

條件5

雖未出現條件2、條件3、條件4的情況,但未向施工、監理、第三方監測等單位辦理書面移交手續。

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檔案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

條件1

工程專案施工合同已招標或已委託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3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建設單位違反

規定》第二十九條中“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檔案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

條件2

建設單位未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檔案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單。

條件3

招標檔案中未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單並提供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條件1

工程已開工且按合同約定達到支付條件。

同時滿足條件1和條件2,

認定為:建設單位違反

規定》第二十九條中“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條件2

建設單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未按照本規定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

條件1

需要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土方工程、邊坡工程、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已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4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建設單位違反

規定》第二十九條中“未按照本規定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

條件2

建設單位未委託第三方監測。

條件3

雖然委託但監測單位資質不符合要求、無委託合同或協議。

條件4

違反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其它規定。

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採取處置措施

條件1

深基坑工程等危大工程已施工併發生了基坑監測預警、報警事件。

同時滿足條件1、條件2、條件3,

認定為:建設單位違反

規定》第二十九條中“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採取處置措施”

條件2

當發現異常情況時,第三方監測單位按監測方案要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發出了預警、報警。

條件3

建設單位在收到監測單位的預警、報警資訊後沒有立即採取處置措施。

《規定》 第三十條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檔案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檔案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條件1

勘察單位已向建設單位提交正式勘察檔案。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3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勘察單位違反

規定》第三十條“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檔案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條件2

勘察報告中沒有對相應的施工風險內容的論述。

條件3

勘察報告中對施工風險的論述沒有針對性。

《規定》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檔案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檔案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

條件1

設計單位已向建設單位提交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4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設計單位違反

規定》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檔案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

條件2

設計檔案中未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

條件3

雖然未出現條件2情況,但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

條件4

對於下列“超危大工程”,未隨同主體結構一併進行設計,並對相應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體的、明確的施工安全要求:

(一) 深基坑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三) 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四) 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五) 暗挖工程;

(六) 水下作業工程

(七) 其它需要進行專項設計的工程。

《規定》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並稽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本規定編制並稽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條件1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一、同時滿足條件1和條件2,並滿足條件3至條件7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總承包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並稽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二、同時滿足條件1和條件8,並滿足條件9至條件10及條件5至條件7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並稽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條件2

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條件3

施工總承包單位無法提供專項施工方案。

條件4

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了專項施工方案,但專項施工方案審查簽章手續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無編制人員簽字或代簽名;(2)無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簽字或代簽名;(3)未加蓋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

條件5

違反

《細則》

第十三條規定,對需要由勘察、設計單位複核確認簽字的未經勘察、設計單位複核並簽字確認。

條件6

專項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單位內部審簽完畢,但未提交監理機構審籤。

條件7

提供的專項施工方案主要內容違反

《通知》

要求,有嚴重缺項。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佈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裝置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引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條件8

危大工程實行專業分包,專項施工方案由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條件9

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均無法提供專項施工方案或有一方無法提供專項施工方案或二方提交的專項施工方案不一致

條件10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提供了專項施工方案,但總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內部稽核簽章手續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無編制人員簽字或代簽名;(2)無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簽字或代簽名;(3)無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簽字或代簽名;(3)未加蓋專業分包單位公章,(4)未加蓋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

《規定》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並在危險區域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

條件1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3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

規定》第三十三條中“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

條件2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專案技術負責人和編制人員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安全技術交底,並由雙方和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交底工作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交底人員或被交底人員不全;(2)人員變動時未重新或補充交底;(3)涉及到《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內容的專項施工方案,相應的勘察、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未參加上述交底並提出施工建議。

條件3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由雙方和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交底工作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交底人員本身未接受條件2所述的交底工作;(2)交底人員或被交底人員不全;(3)人員變動時未重新或補充交底。

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並在危險區域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條件1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3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

規定》第三十三條中“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並在危險區域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條件2

危大工程公示牌設定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未設定公示牌;(2)設定位置不是在人員經常出入的顯著位置;(3)公示牌資訊不全,不符合或低於《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指導圖冊》要求,

條件3

危大工程警示標誌設定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未設定警示標誌;(2)設定位置不是在危大工程施工場所;(3)警示標誌資訊不全,不符合或低於《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指導圖冊》要求;(4)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如《安全標誌》(GB2894)、《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1679)、《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

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條件1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5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

規定》第三十三條中“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條件2

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不符合《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通知 》(建質〔2008〕91號)的要求。

條件3

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是由施工單位委派。

條件4

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在現場監督危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並留下相關記錄。

條件5

雖未出現條件4的情況,但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當現場出現重大隱患或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沒有及時告知專案負責人,要求其立即整改;(2)當現場出現重大隱患時,沒有立即告知專案負責人,要求其立即整改;(3)當現場出現重大隱患或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專案負責人沒有采取整改措施時,沒有立即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

《規定》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

條件1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3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

條件2

施工單位無法提供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等相關資料。

條件3

施工單位提供了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等相關資料,但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的:(1)參加論證的專家未從專家庫中選取,(2)符合專業要求的專家人數少於5人,(3)與工程存在利害關係的人員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違反《細則》第十八條要求的,(4)專家未參加專家論證會即在論證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字的。

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條件1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一、同時滿足條件1和條件2,並滿足條件3至條件5的一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

二、同時滿足條件1和條件6,並滿足條件7至條件9的一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四條“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條件2

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結論為“修改後透過”。

條件3

施工單位未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條件4

施工單位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程式。

條件5

施工單位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程式,但未經專家組長同意。

條件6

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結論為“不透過”。

條件7

施工單位未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條件8

施工單位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程式。

條件9

施工單位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程式,但未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條件1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同時滿足條件1和條件2,並滿足條件3至條件7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條件2

施工單位未按照已履行完《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程式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程式和專家論證程式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

條件3

主要施工方法、工藝流程、技術引數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條件4

主要施工機具、裝置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條件5

主要材料規格、型號等主要引數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條件6

專案負責人或專案技術負責人與專項施工方案不一致, 且未按規定變更。

條件7

存在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並增加安全風險的其他情形。

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條件1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擅自修改內容的部分)。

同時滿足條件1至條件3,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條件2

施工單位對已履行完《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程式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或已履行完《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程式和專家論證程式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擅自修改,且未重新履行上述程式。

條件3

專項施工方案擅自修改的內容,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主要施工方法、工藝流程、技術引數;(2)主要施工機具、裝置;(3)主要材料規格、型號等主要引數;(4)專案負責人或專案技術負責人, 且未按規定變更;(5)其他擅自修改並增加安全風險的內容 。

《規定》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專案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專案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

條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4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五條中“專案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

條件2

專案負責人不在現場履職,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存在掛靠現象;(2)考勤記錄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地方管理規定;(3)離開現場時未向建設單位(或監理)辦理請假手續;(4)離開現場時未向專案管理班子交底,確定現場臨時負責人。

條件3

當發現隱患或不規範作業行為或收到包括來自建設單位、監理、監控、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關於危大工程的預警、報警、整改等口頭或書面通知或指令時,沒有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條件4

雖然採取了措施,但整改後沒有向提出指令方回覆。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

條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3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五條中“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

條件2

未按專項施工方案確定的方法、頻率等進行監測,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監測人員不符合要求或未參加方案交底;(2)監測儀器、裝置不符合相應要求或未進行標定;(3)監測基準點未按要求維護;(4)監測方法不符合方案要求;(5)監測頻率不符合方案要求;(6)無監測記錄或記錄格式不符合要求或記錄無簽名。

條件3

未按專項施工方案確定的方式、頻率等進行安全巡查,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巡查人員不符合要求或未參加方案交底;(2)巡查頻率不符合方案要求;(3)無巡查記錄或記錄格式不符合要求或記錄無簽名。

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

條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按規定需要驗收且區域性(分階段)或整體已達到驗收條件。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4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五條中“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

條件2

未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或雖經驗收合格但未經施工單位專案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即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條件3

驗收機構及人員不符合相關驗收規範、標準、規定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

條件4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定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條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併發生了險情或事故。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4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五條中“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條件2

施工單位未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條件3

應急處置措施不符合應急預案要求。

條件4

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未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條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4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五條中“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條件2

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條件3

檔案目錄與內容不符合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管理要求。

注:當行業或地方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無要求時,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資料納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彙總表》;

(三)風險評價和風險管控相關資料,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說明或意見;

(四)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單位稽核、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審批手續;

(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

(六)方案交底及安全技術交底;

(七)施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八)專案負責人現場履職記錄;

(九)專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記錄;

(十)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記錄;

(十一)上月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說明;

(十二)驗收記錄;

(十三)隱患排查整改和複查記錄。

條件4

檔案不滿足真實、正確、及時的要求。

《規定》 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條件1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3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六條“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條件2

專項施工方案已按《細則》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完成編制與施工單位內部審籤程式並提交監理機構審查,但監理機構審籤程式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

(1)無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或代簽;(2)無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並蓋執業印章或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為代簽。

條件3

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結論為“修改後透過”或“不透過”,施工單位已按《細則》第二十二條要求執行,並按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重新完成編制與內部審籤程式並提交監理機構審查,但監理機構審籤程式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

(1)無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或代簽;(2)無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並蓋執業印章或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為代簽。

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

條件1

按照本認定標準,認定為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同時滿足條件1和條件2,

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

條件2

監理單位發現,但未發出工作聯絡單或監理通知等書面指令要求。

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停工

條件1

按照本認定標準,認定為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情節嚴重情形)。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和條件3的一項,

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停工”

條件2

監理單位發現,但

未發出工程暫停令

等書面指令要求。

條件3

監理單位發現,且發出工程暫停令等書面指令要求,但

未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條件1

按照本認定標準,認定為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情節嚴重情形)。

同時滿足條件1至條件4,

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時,監理單位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條件2

監理單位發現,併發出工作聯絡單或監理通知等書面指令要求。

條件3

施工單位接收到書面指令要求,但拒絕採取整改措施。

條件4

監理單位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出監理報告等書面報告。

施工單位拒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條件1

按照本認定標準,認定為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情節嚴重情形)。

同時滿足條件1至條件4,

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拒不停止施工時,監理單位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條件2

監理單位發現,併發出工程暫停令等書面指令要求。

條件3

施工單位接收到書面指令要求,但拒絕暫停施工。

條件4

監理單位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出監理報告等書面報告。

《規定》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條件1

危大工程

已開始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4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條件2

監理單位

未對應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條件3

監理實施細則的

編審程式和簽字人

不符合監理規範的要求。

條件4

監理實施細則

未結合專項施工方案編制

,與工程專案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

(1)總監籤認時間早於專項方案審批時間;(2)工程內容與專項施工方案及工程實際情況嚴重不符;(3)當工程發生變更後,未對實施細則的適用性進行評估或重新編制實施細則。

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條件1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4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條件2

監理單位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並填寫

專項巡視檢查記錄

條件3

專項巡視檢查

頻率不符合監理實施細則或嚴重不符合相關標準。

條件4

專項巡視檢查記錄

無巡視人員簽字

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

條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

按規定需要驗收且區域性(分階段)或整體已達到驗收條件。

同時滿足條件1和條件2,並滿足條件3至條件5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

條件2

施工單位

提出驗收申請,監理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驗收而又不作合理回覆。

條件3

驗收機構及人員

不符合相關驗收規範、標準、規定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而監理仍組織驗收並籤認。

條件4

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專案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後,

總監理工程師未簽字確認。

條件5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

未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定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而監理沒有采取措施。

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條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3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條件2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不符合有關標準、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規定,也不符合監理實施細則的要求,不能提供齊全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注:危大工程檔案行業或地方有具體規定的,應從其規定,如無規定,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彙總表》;

(三)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單位稽核、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審批手續;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

(五)監理實施細則;

(六)專項巡視檢查記錄;

(七)驗收記錄;

(八)隱患排查整改及複查記錄(工作聯絡單、監理通知及監理通知回覆單);

(九)暫停施工及復工手續(工程暫停令、工程復工報審表及工程復工令);

(十)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記錄(監理報告)。

條件3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未單獨建檔。

《規定》 第三十八條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

條件1

需要第三方監測的土方工程、邊坡工程、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已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3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監測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八條“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

條件2

第三方監測單位的勘察資質與相應工程的要求不符,而又不能按本認定標準認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條件3

實際參加監測的人員不屬於監測合同中的監測單位的,屬於掛靠行為。

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

條件1

危大工程已施工。

滿足條件1並滿足條件2至條件6的一項或多項,,

認定為:監測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八條“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

條件2

監測單位未編制監測方案即開始實施監測工作。

條件3

監測方案未經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條件4

監測方案未報送建設、監理單位備案。

條件5

需組織專家論證的監測方案未組織論證。

條件6

監測方案與規定、標準、規範要求嚴重不符,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監測內容有嚴重缺項;(2)監測方法不正確;(3)監測頻率不滿足要求;(4)擬用的儀器裝置不符合要求;(5)監測人員資質與經驗不符合工程要求;(6)缺少監測成果報告制度;(7)缺少監測發現異常時的預警、報警制度。

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

條件1

需要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已施工。

條件2

監測單位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監測專案與方案不符;(2)監測方法與方案不符;(3)監測人員變更而未向建設單位和監理機構重新備案;(4)監測頻率低於方案要求;(5)用於監測的儀器、裝置不符合規範標準及有關產品質量要求或未標定;(6)未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7)地方行業主管部門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求實時上傳監測資料而未上傳的。

同時滿足條件1和條件2,

認定為:監測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八條“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

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

條件1

需要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已施工,並已實施監測。

同時滿足條件1和條件2,

認定為:監測單位違反《規定》第三十八條“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

條件2

發現異常時,未及時增加監測頻率,並立即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