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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這六種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範圍

2022-02-21由 小王入稅 發表于 歷史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這六種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下面就讓小編為您整理一下重點吧!

注意: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哪些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

(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裝置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資料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五)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佔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二、如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應怎樣處理?

劃重點!這六種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範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衝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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