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強漫畫歸納:離婚時房子這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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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法條已經加粗、標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
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
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
重大誤解
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
欺詐、脅迫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一年內
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
11.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採用競價方法確定房產權利歸屬的處理
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的處理應以照顧女方和撫養子女一方的權益為原則。在處理共有房產時,
當事人提出採用競價方法確定房產權利歸屬,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予准許:(1)雙方同意競價;(2)雙方經濟、住房等條件基本相同。
12.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房,產權人可能登記為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記為夫妻雙方或某一方與子女,或者只登記為子女一人,如何確定該房產權利
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產權房,
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在戶權登記中末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共同共有。
至於產權人只登記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權問題,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3期(總第16期)問題六巳有答覆。但鑑於未成年子女未出資,也不承擔還貸義務,在處理房產權利時可適當調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13.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訂)
二十五、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房產並登記在該方名下,另一方主張其在買房時亦有出資且婚前買房目的即為結婚共同居住,
如果並無充分證據顯示有關款項屬於借款或者贈與等其他性質,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雙方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有房產。
二十六、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如雙方未對該房產作出特別約定,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二十七、婚後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夫妻雙方支付其餘款項,如果該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資部分應視為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
如果該房登記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資部分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二十八、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產
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雙方當事人在離婚時主張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告知有關當事人在離婚後另行主張分割共有財產。
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第2款規定中的“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
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
三十、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另一方將其婚前個人房產在 婚內出租所得租金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人民法院在酌定具體分割比例時可以適當考慮夫妻雙方對該租金收益的貢獻大小。
三十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時,對於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十二、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已取得產權證的商品房和已取得“紅本”的安居房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的,應當在評估確定市場價的基礎上進行分割、補償。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已取得“綠本”的安居房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的,應當在評估確定市場價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房產歸屬,以市場價減去取得房產一方“綠本”轉“紅本”所需補交的差價及稅費為補償另一方的基數確定補償另一方的數額。
三十三、離婚時當事人請求對沒有取得產權證的農村自建房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實際情況對該房的使用權作出處理,判決享有使用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對方使用期間該房相近地段一半面積房屋的租金損失
;當事人請求對違法建築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處理,但當事人請求分割違法建築拆除後的殘值部分除外。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
二十七、【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
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
,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依成本價購買,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公房承租權所對應的利益系作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在離婚處理房產時綜合考慮公房承租權利益來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二十八、【婚前借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的處理】夫妻一方
婚前對外借款支付全款購買房屋,房屋登記於付款方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
,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購房】
婚前由雙方或一方出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產,有證據表明雙方是以結婚、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為目的購房,在離婚時應考慮實際出資情況、婚姻關係存續時間、有無子女等情況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三十、【一套住房處理】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如雙方就房屋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
判決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
,並在此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就房屋使用問題作出處理。
三十一、【成本價購買公房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以成本價購買的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夫妻雙方工齡折扣、是否影響另一方福利分房資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三十二、【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婚後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十三、【標準價購買公房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 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工齡折算等因素,並徵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後,予以公平分割。
三十四、【約定服務條件房產的分割】夫妻一方在婚後透過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條件取得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離婚時服務條件尚未實現的一般應判歸約定服務條件一方。
三十五、【小產權房分割】對於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小產權房,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築已經行政程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
對於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做出處理
。在處理使用時,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歸屬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採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給予適當補償。
在涉小產權房分割案件中,應在判決論理部分中明確使用處理的判決內容不代表對小產權房合法性的認定,不能以此對抗行政處罰、不能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或拆遷依據等。
三十六、【公房承租權的處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權處理,屬於直管公房的,可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係的變更。
屬於自管公房的,
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獲得補償
;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十七、【優惠購房權性質與折算】農村拆遷補償中按所涉人口數取得的優惠購房權系基於特定身份獲得的優惠安置利益,但並非優惠取得的物權本身。
離婚時優惠購房權價值折算可考慮優惠取得的房產性質、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權證等因素,在不高於市場價格與優惠價格的差價範圍之內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