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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調整廉租住房保障物件租金標準——最高僅3.5元㎡

2022-01-31由 美美談樓市 發表于 歷史

為避免因租金繳交標準提高,反而使得原低保、低收入家庭生活品質降低,同時為保障該部分人群的信賴利益,根據該群體的特殊性,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的思路,2019年1月19日,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釋出了《關於原廉租住房保障物件租金計收問題的通知》。

廣州調整廉租住房保障物件租金標準——最高僅3.5元/㎡

一、適用物件

適用物件為廣州市原廉租住房保障物件。包括以下兩類:

1.2013年5月1日前簽訂廉租住房合同,目前仍租住在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原廉租住房住戶。

2.2013年5月1日前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2013年5月1日後租住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住戶。

二、租金標準

1.雙特困等特殊困難家庭繼續沿用優惠租金標準。

屬於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住房困難家庭和持有優撫證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的住戶,及其他按政府檔案規定可以享受優惠租金或免租金的住戶,按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元計收或免收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2.符合民政部門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住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元標準計繳租金。

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但不屬於上述第1點規定的家庭,如家庭可支配收入低於民政部門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現行標準為17100元/年)的,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元計租。

對於原《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穗府〔2007〕48號)中明確予以保障的烈士遺屬、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等家庭,為保障政策延續性,通知中明確該部分群體如符合准入條件的,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元計租。

3.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家庭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5元租金標準計租。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民政部門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現行標準為17100元/年),低於或等於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准入標準(35660元/年)的住戶,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5元計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4.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的家庭按以下規定執行過渡租金標準(退出機制)。

為支援部分超出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標準的家庭穩定居住,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平穩退出原則的相關規定,明確該部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線准入限額或資產限額3倍(不含本數)以上,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大於15平方米的住戶,退出現住房。

對於確有住房困難,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資產超出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准入限額3倍以內的家庭,實行過渡租金政策。過渡期為2年,租金按照超出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標準情況的不同,依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5元租金標準的2倍、3倍、5倍計租,即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元、10。5元和17。5元收取。

《通知》同時明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

也可自由選擇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分檔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附原文內容:

廣州調整廉租住房保障物件租金標準——最高僅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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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調整廉租住房保障物件租金標準——最高僅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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