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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老舊小區增設電梯

2022-01-21由 關注醫藥的人 發表于 歷史

老舊小區改造(包括增設電梯)是大勢所趨。是國家出錢(一部分)改善民生的好事情,讓老舊小區人民也享受國家發展帶來的紅利。由此,各城市均出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管理辦法”,住建部吹風會上明確提出,老舊小區改造,安裝電梯排在第二位。

再談老舊小區增設電梯

老舊小區增設電梯,高層受益最大,很歡喜,底層利益受損者,顯得憂傷。

底層住戶反對安裝電梯的理由歸根結底是“安裝電梯之後,底層貶值,導致一樓利益受損”。因此,他們提出“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其實,我們國家憲法從來沒有這樣規定。這句話的來源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統治體系。在中國憲法裡是這樣規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徵收、徵用,並給予補償”。重點:依照法律規定、補償(不是賠償)。

再談老舊小區增設電梯

縱觀法院公佈的關於老舊小區安裝電梯糾紛案例,幾乎都提到“一樓權益受損,可以另主張起訴”,並非一樓利益受損投訴無門。比如,佛山法院,是直接判決,樓上各戶補償一樓2萬多塊錢。

樓上認為這個補償合理,但一樓覺得低了,因為,他們房價貶值肯定超過這個數字。由此,產生了糾紛。有糾紛不可怕,能協商一致,是最好結果。如果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政府也給出瞭解決問題的辦法,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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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是需要證據的,沒有依據張口就來,肯定敗訴。一樓說損失十萬,依據呢?法院判決的公平性,毋庸置疑。

私有財產可否“侵犯”?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高院對此有明確解釋,為了公共利益,是可以徵收徵用的,但要給予合理補償。

再談老舊小區增設電梯

安裝電梯,雖然還算不上“公共利益”,但是顯然是多數人獲益,法院會怎樣“權衡利弊”?對於小區公共事物決定,民法典規定很清楚了,投票!票數夠了就幹,不夠就放棄。至於安裝電梯是否適用民法典278條,去看看各地法院判決、各地政府檔案,就知道了,不再贅述。

我國憲法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如此一來法院依據“刑法”判決犯人死刑,是否違背憲法呢?顯然不是,法院依法可以剝奪罪犯生命權的,剝奪生命權的前提是“依法”。這並不是有些人認為所謂“下級法與上級法牴觸”。

各城市出臺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管理辦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檔案,安裝電梯必須依據“辦法”執行。甘肅有一例判決加裝電梯敗訴的案例,原因是“未徵得全體業主”三分之二同意。因為銀川的“檔案”沒有明確“單元”主體,所以這是個判決符合當地安裝電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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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辦法”規定是本單元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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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北京市規定,還需“全體業主無明確反對”,就是保留著一票否決權。

由此看來,只要依法依規辦事,就可以解決安裝電梯的糾紛。你在哪個城市,就適用哪個城市的規章制度。就如同,你在哪個單位,就要遵守哪個單位的規定。這本不是什麼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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