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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窮人要餓死時可以去偷去搶

2022-01-12由 由心品 發表于 歷史

阿奎那:窮人要餓死時可以去偷去搶

作為一個神學家和神權政治的代言人,阿奎那在考慮社會經濟問題時有一個基本思想:物質生活、財產或經濟生活在人類社會中不是最為根本的。

他說,奴隸與動物一樣,不能算是文明社會的成員,因為人類社會並非是“人們單純為了生存而結合起來”。(托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選.馬清槐譯.商務印書館,1963,p。84,以下只注頁碼)

他還認為,即使在同一個城市(國家)經商而發生關係的人們,也不能都算這個國家的成員,因為社會的目的不是為了財富的增殖。社會的根本目的是讓人們享受一種各人單獨生活時不可能得到的美滿生活,即按照道德原則生活,最後達到享受上帝的快樂。我們在探究阿奎那的社會經濟觀點時,應該以這一基本思想作為一個總的參照。

阿奎那:窮人要餓死時可以去偷去搶

在涉及人類社會財產製度時,阿奎那的出發點和根據仍然是自然法思想。因此,他對公有制是持肯定的態度:“‘所有的人得共同佔有一切物品並享有同等的自由權’這句話,可以說是屬於自然法的。”(p。115)

同時他也沒有否定財產私有。他說:“ 公有制可以歸因於自然法,這並不是說,自然法規定一切東西都應公有,不準私有權存在,而是說,並沒有以自然法為根據的所有權之分,只有透過人們的協議才有這種區別;人們的協議是屬於實在法的。由此可見,私有權並不違背自然法,它只是由人類的理性所提出的對於自然法的一項補充而已。”(p。142)

承認私有財產的合理性,應該是阿奎那關於人的本性、關於自然法思想的一個順理成章的結果。既然社會性是人天生的本性,是自然法的體現,而在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必定是不平等的,人天生不平等,那麼,智者富、愚者窮就是天經地義的,貧富之間的差別就是必然的,私有財產就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早期基督教教義強調人人天生平等,體現在財產製度上就是對公有制的肯定。阿奎那不能無視這一點。於是在他那裡,對這兩個方面都採取了肯定的態度。

阿奎那:窮人要餓死時可以去偷去搶

在對兩者均作肯定的同時,也可以看出,阿奎那的態度是有所側重的;如果兩者發生衝突,財產私有應該讓位於財富公有:“人法的內容決不能損害自然法或神法的內容。根據神意確立的自然條理來說,物質財富是為了滿足人類的需要而準備的。因此,由人法產生的劃分財產並據為己有的行為,不應當妨礙人們對這種財富的需要的滿足。”(p。142)

有學者說阿奎那反對公有制(第Ⅵ頁),這種說法看來是沒有根據的。阿奎那肯定私有財產對於人類生活的必要性,是建立在不破壞公共幸福的前提下。“人們只應當在有利於公共幸福的情況下把有形的東西保留下來作為他們自己的東西;各人都願意在必要時同別人共享那些東西。”(p。142)

基於這一立場,阿奎那提倡在某種程度上均衡貧富:“一個人無論有什麼多餘的東西,自然應該給予窮人,供他們生活的需要。”(p。143)他還從反面說明這一點:當少數富人利用自己的財富來壓迫其餘的人民時,就會發生暴政統治即寡頭政治。

阿奎那舉了一種極端情況的例子來表明自己的立場:“如果存在著迫切而明顯的需要,因而對於必要的食糧有著顯然迫不及待的要求,——例如,如果一個人面臨著迫在眉睫的物質匱乏的危險,而又沒有其他辦法滿足他的需要,——那麼,他就可以公開地或者用偷竊的辦法從另一個人的財產中取得所需要的東西。嚴格地說來,這也不算是欺騙或盜竊。”(p。143)

阿奎那:窮人要餓死時可以去偷去搶

從這段話看,阿奎那是站在窮人一邊說話的;他主張,當窮人面臨因飢餓而死亡的威脅時,可以不顧法律的約束去偷或搶他人的財產。

但實際上阿奎那對這一問題還有兩點限定:首先,這裡的人似乎不包括奴隸;從前面引用的話可以看出,阿奎那是將奴隸放在與動物相同的地位,不在文明社會成員之列。

其次,這種去偷或搶的行為應該是個別的、無組織的、不帶普遍性的;如果廣大窮人聯合起來,利用他們人數上的優勢來壓迫富人,在阿奎那看來,這就造成一種暴政,他稱之為民主政治或暴民統治。

由此看來,與其說阿奎那是站在窮人的立場上說話,不如說他是站在維護基督教國家和社會穩定的立場上說話更為確切。他力求調和貧富之間的矛盾衝突,當貧富差距擴大到危及社會安穩的地步,他要求富人作出一定的犧牲以換取社會的穩定和安寧,以避免可能造成的民變和社會動亂。

【本文摘自《西方社會思想史》(黃忠晶等著,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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