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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如何與正統儒家抗衡?商鞅和韓非:法、術、勢三寶齊上

2022-01-05由 左遷右侍郎 發表于 歷史

法家如何與正統儒家抗衡?商鞅和韓非:法、術、勢三寶齊上

法家不是純粹的理論家,而是積極入世的行動派,它的思想也是著眼於法律的實際效用。

在中國古代封建歷史上,儒家思想一直是佔據社會主流的正統思想,但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卻有這樣一個時期,是法家思想占主導地位。這個時期就是秦朝的商鞅變法時期,在商鞅變法的推動之下,秦朝法家思想成為了推動整個秦國政治體系構建的主流思想。商鞅認為法家思想的法、術、勢是法家思想的核心所在,他還認為時代是在不斷進步的,不能一直用以前的方法來適應現在的政治發展需要,古舊的方法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潮流中必然要被拋棄,這也是商鞅堅持進行變法的主要原因。事實證明商鞅變法是絕對正確的時代選擇,經過商鞅變法之後,秦國實力開始大幅度的提升並迅速成為了戰國七雄之一。而在商鞅變法的過程之後,法家集大成者韓非又昇華了法家思想體系,使得法家思想在當時的戰國時期起風生水起,法家所推崇的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比較接近於現代社會的政治體系,這種法制的觀念讓社會各個階層處在相對公平的社會環境之下,利於緩解社會矛盾並促進時代的發展。

法家如何與正統儒家抗衡?商鞅和韓非:法、術、勢三寶齊上

法家的“法”

商鞅認為法、術、勢是法家思想的三寶,同時這三個方面體現出來的是法家思想的核心內容。法家提倡法治,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的一種政治手段,以法治國是法家思想體現在政治政策中的根本。法家集大成者韓非曾說:

鞏固封建君主的統治地位,必須實行中央集權制。他說:“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指出了中央集權制對當時建立統一的封建國家是必要的。

法家的代表思想家都認為法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政治手段,如果不制定相關的律法政策,就不可能達到統治人民並建立封建專權的目的。法家在推崇法治的同時,非常反對進行人治,並且法家思想對於人治進行了堅決的批判,同時這也是儒家和法家思想在爭論點上最突出的一個內容。法治要求的是用人為規定的一些條條框框來限制人的日常行為,一切都要以法為標準,人只是執行法治的一種工具和手段,而儒家思想家們所提倡的人治則強調現實社會中人們自身的道德素質,要求透過樹立道德模範標準,並運用這種模範作用去感化世人,讓世人按照這種道德模範標準進行生活。相比於法家相對獨立且執行完善的法治體系來說,這種人治的方法實際上誇大了人的道德標準尺度,人治更想是一種存在於理想社會中的政治模式,在現實生活中很難真正施行下去。

根據《法、術、勢的區別》一文可知:“法家思想家們則認為,其一,人治的隨意性大,沒有一定的標準。其二,人治將國家、政治寄託在君主一人的才智上。然而一個人的才智、精力總是有限的。因此難免出現錯誤、過失。所以人治之中潛伏著政治動盪和政治危機的可能。其三,人治就要尚賢,而賢人對於統治國家和治理百姓來說並不是必要的。”

如此的話,尚賢不僅會降低法的權威,更會導致賢與君爭,影響君主的獨尊地位,這是不能容忍的。總之,人治不能保證治理國家,制定完備的法律並嚴格執行才是治國之本。

法家如何與正統儒家抗衡?商鞅和韓非:法、術、勢三寶齊上

其實以現代社會的觀點來看,法治確實比人治更適合人類生存的社會,就像這些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所敘述的內容一樣,人治所存在的偶然性和隨意性太大,出現誤差的可能性也太大,一旦人治出現問題的時候,很可能面對的就是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而相比於人治來說,法治顯然更符合人類聚居的社會,而現代社會中相對統一的法制模式也說明了法家思想家們的觀點是可行且合理的。除此之外,法治最大的作用體現在公平性上,法其實是人們從日常事務之中所概括出來的一個共同準則,這種具有普遍性的準則實際上是一種公平性的體現,違背這種普遍準則的行為其實就是一種破壞社會公序的自私行為。法家思想中的法其本質就是在治理國家的時候堅持公大於私的準則,用一些條條框框去限制住每個人的職責和行為界限是法治的本根本所在。法家的思想家們認為在實行法治的同時,如果還會出現一些有悖於法治規則的行為,那麼這些看似無所謂的行為,最終損害的還是處於統治階層頂端的君主利益。商鞅認為實行法治實際上就是在讓統治者透過掌握這種法治的規則來控制整個國家,其實說到底,這種法家思想的法治還是為了封建社會中的統治者利益所服務的,它看似公平的同時,實際上已經把人的三六九等在法治中區分開來了。

根據《韓非子》一文可知:“明確公私界限,實現立公去私”。

“定分”就是要明確每個人的職守和每種行為的界限。分定則公私標準明確,孰公孰私一目瞭然。定分可形成正常的秩序,所以成為治國的關鍵。分的內容包括君臣。上下、尊卑之分;職守之分;許可權之分;賞罰之分等等。法把每個人分割開來又聯絡起來,君主掌握了法,就能有效控制整個國家。利出一孔,保證耕戰政策的實施。

法家如何與正統儒家抗衡?商鞅和韓非:法、術、勢三寶齊上

法家的“術”

術治是法家思想中關於統治階層的內容,其中一部分是關於管理文武百官的知識,比如在選拔官員方面,法家思想所提倡的就是依照個人的能力進行官職的授予,對於一些真正有才能的人,要不吝嗇於給他們更高的位置,對於一些並沒有實際才幹的文人則要徹底的去除,也就是說法家的術治講究的就是提拔一些能夠真正幫助君主治理政務的人才,同時這些人也不能損害統治者的根本利益。除此之外,法家還非常重視對於文武百官的考察,對於官員的職責一定要進行明確的劃分,一些考察制度的獎懲標準就以官員的業績為主要依據,制定相對嚴苛的考核以及官員升遷的標準是法家思想在術方面的主要內容之一。

根據《韓非子》一文可知:“法家學派比較重視對於群臣百官的考核監寮。”提出對臣要‘正名責實”。韓非就特別指出,名的正與不正關係到天下的治亂,君主管理群臣百官一定要正名。韓非說的正名,指的是君主管理官員的手段,要求君對臣的職分守則作出明確的規定,並根據規定對臣的實際政績進行檢查,檢查的結果作為獎懲的依據。在正名的規定下,群臣百官必須嚴格按規定為君主效力,做到“治不逾官,雖知不言”。正名顯然已經成為君主手中的一種權術。”

除此之外,對於君主專制制度的加強法家也有相關的規定。法家思想雖然提倡君主在進行決策的同時,要聽取臣子們的意見以幫助自己更好地把握問題解決的方法以及正確的發展方向,但同時,法家思想也認為君主擁有獨斷專行的能力,也就是說最終的決策權還是由君主獨自掌握,聽取意見只是他的一種手段,獨斷專制才是封建社會統治者的根本手段。除此之外,一些權謀之術也是術治主要內容之一,術治的目的就是保護封建社會君主專制制度的實施和發展,維護統治者的根本利益是術治的本質。

法家如何與正統儒家抗衡?商鞅和韓非:法、術、勢三寶齊上

法家的“勢”

根據《韓非子》一文可知:“勢指權勢”。

韓非對勢的內容作了細分。他認為,勢包括自然之勢和人為之勢。自然之勢指在既定條件下運用權力。人為之勢則是“所得而設之勢”,指在可能條件下能動地運用權力。君主本身就是最高統治者,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種權勢就是自然之勢。但這種勢是客觀的、既定的,不是韓非所強調的重點。韓非看重的是人為之勢,他又把人為之勢分為聰明之勢和威嚴之勢兩類。前者指君主要善於化天下人之聰明為自己之聰明,使天下的才智為自己所用;後者指的是君主要保持其政治上的威嚴。法家思想非常重視權勢在政治中的作用,在古代封建君主專制的情況下,誰擁有的權利最大誰就能夠成為真正的皇帝,要想維護君主專制的家天下就必須要保證最大的權力集中在一家的手中。也就是說法家思想已經意識到了君主集權制的作用和重要性,勢所有強調的其實就是古代封建社會中所謂的帝王之術即平衡權術。

他所認為的勢,主要是指君主手中的權勢和權威。他認為,君握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站也,勢者,勝眾之資也。凡明主之治國也,任其勢。

韓事實上,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之中,即使儒家思想一直佔據主導地位,卻依舊沒能避免統治者對於法家思想的應用,單從統治者角度來看,法家思想才是統治天下的根本,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延續和發展都依靠法家的法、術、勢才得以實現。

法家如何與正統儒家抗衡?商鞅和韓非:法、術、勢三寶齊上

總結

縱觀整個古代封建社會,法家的法、術、勢才是維護封建君主專制統治的根本所在,儒家思想雖然佔據主流,但實際上那只是統治者控制百姓的一種手段而已,法家的思想才是維護龐大的社會機構正常執行的鐵腕手段。戰國時期法家先賢李悝、吳起、商鞅、申不害、樂毅、劇辛相繼在各國變法,推崇法律高於權力,法律至上,廢除貴族世襲特權,可以使平民透過開墾荒地、獲得軍功等渠道成為新的土地所有者,讓國人平民有了做官的機會,瓦解了周朝的等級制度,從根本上動搖了靠血緣紐帶維繫的貴族政體。

參考文獻:《法、術、勢的區別》、《韓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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