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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6000,我如何償還108萬借款?

2022-01-04由 山海潮律師 發表于 歷史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張XX個人破產和解案

(2021)粵 03 破 233 號(個 4)

個人或企業在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失去清償能力後,債權人及債務人可以依法申請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破產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議,協議經法院認可後生效的法律程式。

和解協議應當主要包括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務人的債務狀況、債務清償辦法、清償比例、清償期限、清償資金來源、和解協議實施的保證措施等方面內容。

和解協議需要經人民法院確認後才生效。

下面是深圳張XX因經營負債而無力償還,而申請個人破產和解。張XX現月入6000元左右,負債108萬,但仍然有還款意願。希望與債權人達成破產和解,以清償並免除債務。

案件事實

個人破產申請人張XX陳述:2016 年 6 月在深圳市福田區新洲開名門視佳眼鏡店,因為選址不當,加上經營不善,經營期間透過 10 張信用卡及微粒貸、借唄平臺的借款來維持開銷。雖然經過近兩年的努力,但生意始終沒有起色。因為收入不穩定,以卡養卡,造成負債越來越多,每年的迴圈利息和養卡手續費要接近 10 萬元,最後扛不住於 2018 年4月19日關掉了眼鏡店。眼鏡店關門之後,想繼續創業,去學習小兒推拿、月嫂、產康等一系列課程,購買力產康的一些產品,結果因合夥人中途退出,又虧損了。現在每個月的收入還不夠還外債的利息,債務越滾越多。

根據申請人張XX申報的情況,截至破產申請提出之日,申請人債務約 108 萬元,申請人財產為二手豐田小汽車一輛,每月工資收入約 5500-6300 元。

法院裁決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個人破產申請人張XX提出的個人破產申請,符合個人破 產有關法規規定。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 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請人張瑞芳的個人破產和解申請。

法律述評

債務人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時,雖然收入微薄,但仍然在努力,仍然有願意還款的意願。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和解,由管理人組織與債權人協商,達成減免協議,以瞭解債務,獲得新生。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的,除提交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和解可行性報告。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認為有和解可能的,應當自收到和解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裁定轉入和解程式。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可以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員、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等組織和解。

委託和解期限不超過二個月。委託和解期限內,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

人民法院決定委託和解時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暫不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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