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和非法行醫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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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和非法行醫罪是兩個層次的概念。查處的部門不同,性質也不同。一個是行政層面的,一個是刑法層面的。
一、刑法上的非法行醫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再看下“情節嚴重”的司法解釋: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6次會議透過,根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次會議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對於定罪和“情節嚴重”的情況做了解釋: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衛生監督範圍的非法行醫
違法行為構成要素
(1)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質
(2)開展中醫醫療活動
(3)使用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4)開具藥品處方
(5)給服務物件口服不符合規定的中藥飲片
(6)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7)宣傳治療作用
衛生部門對非法行醫主要查哪幾個方面呢?
檢查養生保健機構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資質的場所,是否存在中醫非法行醫違法行為。
1。是否開展中醫醫療活動。
2。是否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3。是否開具藥品處方,是否給服務物件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4。是否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5。是否宣傳治療作用。
檢查養生保健機構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資質的場所,是否存在中醫非法行醫違法行為。
1。是否開展中醫醫療活動。
2。是否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3。是否開具藥品處方,是否給服務物件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4。是否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5。是否宣傳治療作用。
中醫藥服務涉嫌非法行醫的行政執法法律適用
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矇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