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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如何減輕自身保證責任?這幾點最需注意

2021-12-24由 廣遊知產法律 發表于 歷史

俗話說:“一不做媒,二不作保”,因為即使是給親戚朋友作擔保,也有一定的可能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導致自己受連累。但是,有些情況下,給別人作保卻很難推脫。那麼,保證人可以怎樣減輕自身的保證責任,把風險降到最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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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如何減輕自身保證責任?這幾點最需注意

一、約定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擔保法》規定,如果當事人

對保證的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這時,保證人就可能會因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而沒有履行債務的時候,被債權人直接要求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只有在債務人

不能履行

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二、約定保證的範圍

根據《擔保法》第21條之規定,若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這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範圍將大大擴充套件。因此,保證人最好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儘可能小的保證範圍,承擔儘量小的保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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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儘量讓債務人先提供物保

根據《物權法》第176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因此,在債務人有能力提供物保的情況下,可以先儘量讓債務人提供物保,以減輕自身的保證責任。

四、約定保證的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此期間一般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為算點。

根據《擔保法》,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因此,保證人在約定保證期間時,最好根據當時情況約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之內,以免夜長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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