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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男性優先”有違就業公平

2021-10-24由 光明網 發表于 歷史

招聘“男性優先”有違就業公平

黎青 作

□木須蟲

《勞動法》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就業平等的根本要義在於機會公平,除特殊的崗位外,崗位不能有性別之分,男性與女性都有公平地選擇與被選擇的機會。因此,不管什麼理由,招聘提出“男性優先”都有違就業公平。儘管不否認一些勞動職業比較艱苦,情理上不適合女性,如建築行業,環境艱苦,工作生活都不方便,相較之下男性更合適。但是,這絕對不是可以提出“男性優先”的正當理由。

事實上,以“環境艱苦”、“不太適合女性”為由設定“男性優先”這樣的招聘條件,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適用邊界的——只能是以“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為限,而不能逾越法律界限、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任意擴大這一邊界,否則就勢必構成一種違法性質的性別歧視。

當然,勞動就業中的“男性優先”可以說是“顯規則”。這客觀源於男性相比女性,不僅用工成本要低很多,而且適應性更廣譜、管理更容易。

正因為如此,防止勞動就業中“性別歧視”,一方面要加強對女性就業權利的法律保護,特別是強化招聘中女性的平等就業權利,對各種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以及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等行為“零容忍”、嚴處罰,打造就業招聘的“高壓線”,消除女性就業不公平的顯性門檻。

另一方面則要著力解決好女性用工成本負擔不均衡的難題,特別是深化生育險等涉女性職工的保障制度改革,讓女性用工單位與企業得到應有的獎勵與補償,改變招用男性受益、招用女性加大負擔的權益保障困局,從而消除制約女性就業不公平的隱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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