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淺論:唐代蝗災,聊聊唐朝的報災與抗災,以及唐朝治理蝗災的方法

2021-10-22由 官官痴史 發表于 歷史

導讀:

“災難”自古對於人民來說都十分沉重。我國自古對於應對災難,與突發情況都擁有相對完善的制度,與做法。蝗災更是是農業三大自然災害之一,“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因此蝗災受到歷代統治者的關注與重視,唐代統治者對此亦十分重視。本文筆者將帶大家聊聊,關於唐朝爆發蝗災,唐王朝是如何應對的,以及爆發蝗災後會有哪些做法。

淺論:唐代蝗災,聊聊唐朝的報災與抗災,以及唐朝治理蝗災的方法

唐代的報災與抗災

有唐一代,統治者比較重視荒政建設從唐代的官員設定、臨時特派驅蝗使到災區的禮節等可以看出唐代政府對蝗災的重視程度;另外,考察蝗災時的“報災”及相應的懲罰制

度。唐代開創了捕蝗史上的新紀元,以事實證實了蝗災的可治和蝗蟲的可捕,是由消極應對到積極捕除蝗災的轉變朝代。

1、百官中設定管理災害的官員

唐代的職官制度上,己有專門掌管災害的官員;對官員政績的考核中,蝗災成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唐代百官中司農寺轄下的諸屯,據《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記載

“監一人,從七品下;垂一人,從八品下。掌營種屯田,句會功課及畜產簿帳,以水旱蜂蝗定課。屯主勸率營農,督斂地課”

諸屯掌管地方農田的耕種開墾,並據當地水、旱、蜂、蝗等災害的多寡來確定百姓需要上稅的數目,因此,諸屯官必須對當年災害情況瞭如指掌,才能客觀確定課稅數目,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對災害的專門管理和經營,有效保證各地災害情況的及時上報,避免災害發生時由於各個官員互相推誘而貽誤應對災害最佳時機的情況發生。

蝗災成為官員年終考核中的重要內容

。唐代時期,尚書省吏部有考功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管文武百官的功過據《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記載:

“每歲,尚書省諸司具州牧、刺史、縣令殊功異行,災蝗祥瑞,戶口賦役增減,盜賊多少,皆上於考司”

災害多少直接影響官員職位的升降,保證了每年災害情況的及時上達,並促使官員將災情及時奏報、採取措施,減少災害對人們生活的影響

淺論:唐代蝗災,聊聊唐朝的報災與抗災,以及唐朝治理蝗災的方法

2、關於蝗災發生的“報災”

據《唐律疏義》載:

蝗災時,“皆主司合言,主司謂里正以上,里正須言於縣,縣申州,州申省”

從中我們可以理出蝗災逐層上報的大致程式:即

有了災害,由主司首先告訴里正,里正上報到縣,由縣上達州,州上申於省,省級官員最後奏報到中央。

“不報”的懲罰。由於蝗災發生時情況緊急

,唐律中有對知情不報和虛報少報者的嚴格規定和懲罰措施

,據《唐律疏義》卷一三《戶婚》記載:

“諸部內有旱澇霜雹蟲蝗為害之處,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檢不以實者,與同罪。若致枉有所徵免贓重者,坐贓。”

疏義中是這樣解釋的,各地有旱澇霜雹蟲蝗災害時,

“奏聞其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檢,不以實者,與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實言上,妄有增減致枉有所徵免者,謂應損而徵不應損而免計所枉徵免贓罪,重於杖七十者,坐贓論罪,止徒三年,既是以贓致罪,皆合累倍而斷。”

有了災害,必須及時上報,否則就會受到國家法律的懲罰,這樣保證了災害情況的及時上達,進而採取有效抵制災害的措施。唐代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對有災不報者的懲罰,說明國家制度上的完備以及國家對災害的重視。

淺論:唐代蝗災,聊聊唐朝的報災與抗災,以及唐朝治理蝗災的方法

3、蝗災中的臨時特派官員

唐代開元年間始設特派驅蝗使,臨時到地方監督捕蝗。開元四年(716),山東發生蝗災,據:《新唐書》卷一二四《姚崇傳》記載在宰相姚崇的堅持下:

“乃出御史為捕蝗使,分道殺蝗”

據《舊唐書》卷一七《文宗本紀下》記載:

開成二年七月己丑,“遣使下諸道巡覆蝗蟲”

特派驅蝗使的設立,相當於治理蝗災的欽差大臣,為特派官員將災害資訊的及時上達提供保證,節省了因逐級通報而浪費的時間,有利於及時採取進一步的治蝗措施。

特派官員剛到災區檢覆災害時有一定的接待禮儀。據:《新唐書》卷二十《禮樂志》記載:

“凡四方之水、旱、蝗,天子遣使者持節至其州,位於庭,使者南面,持節在其東南,長官北面,寮佐、正長、老人在其後,再拜,以授制書。”

特派官員到達災區後,需要當地官員和災區德高望眾的人的集體相迎,然後使者手持詔書,面南而立,當地人們依照輩份高低和年齡的長幼次序,面北朝拜,最後由使節宣讀並交授皇帝制書。禮儀程式嚴格而有序,

驅蝗使代表皇帝的身份,表達了統治者對百姓的體恤,反映了當時等級制度的森嚴。

淺論:唐代蝗災,聊聊唐朝的報災與抗災,以及唐朝治理蝗災的方法

宰相姚崇

唐代蝗災的救濟

唐、五代時期,人們已經意識到“農者,有國之本也”,蝗災作為農業三大自然災害之一,受到統治者的普遍關注,尤其在唐代前期,太宗吞蝗成為後來帝王不斷效仿的典範。唐、五代以來,蝗災的救濟形式可以分為蝗災中和蝗災後的救濟,具體說來,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蝗災中的救治

蝗災時赤地無遺,人們飢謹載道、餓俘遍野,此時的販濟正是體現政府對百姓關心的重要時機,也是災民最需要幫助的時刻,因此就像及時雨一樣,能夠解決災時百姓的困難。

唐、五代時期的蝗災救濟包括實物賑濟、精神撫慰和停免債務等形式。

1、實物賑濟

蝗災中的實物救濟就是提供給百姓急需物資,以渡難關。可分

為糧食販給、賜予實物

等型別。

糧食賑給:

即蝗災中透過發放糧食救濟災民生活的一種販濟形式。蝗災的發生,致使災民的糧食作物受損,有的甚至顆粒無收,許多人不得不在飢餓線上掙扎,在這種情況下,災民要想活命,就急需食物的補給。因此,

糧食販給是政府保證災民繼續生活的有效措施,包括中央直接撥給災民糧食和從附近常平倉正義倉所儲糧食賜給災民

其一,中央直接撥給糧食

。據《舊唐書》卷一二《德宗本紀上》記載:

唐德宗興元元年(784)秋,大蝗,“詔宋毫、淄青、澤潞、河東、恆冀、幽、易定、魏博等八節度,螟蝗為害,蒸民飢懂,每節度賜米五萬石,河陽、東歌各賜三萬石,所司般運,於楚州分付。

其二,從附近常平倉正義倉所儲糧食販給災民,

據《淄青蝗旱賑恤》記載:

開成三年(838),“京兆府諸州縣應有蝗蟲,米穀貴處,亦宜以常平義倉及側近官中所貯解鬥,量加賑賜”。

賜予實物

:即蝗災期間,除了給予災區人民糧食外,唐代政府給予災民的其它實物,主要有

賜給鹽、鐵等生活必需品

。據《鹹通七年大赦》記載:

鹹通七年(869),“其河南府水災之後,仍歲飛蝗,想彼蒸人,尤多雕擦,宜別賜鹽鐵,河陰人運米三萬石,委崔燎充諸色用”

賜予災民生產生活的必需品,對恢復當地經濟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

政府還下令災區州府平價祟米,以助饑民渡過難關。

據《光啟三年七月德音》記載:

光啟三年(887),在皇帝頒佈的德音中,“近日蟲蝗,米穀翔貴,所在州府,須使通流。況閉朵之條,著在格令”

以法令的形式禁止地方官員、富民等在蝗災時囤積糧食和阻礙糧食的正常流通,從而影響災民的生產生活。採取平衡物價而不單單給賜糧食的救濟方式的出現,是唐代救災政策走向完善和成熟的象徵。

淺論:唐代蝗災,聊聊唐朝的報災與抗災,以及唐朝治理蝗災的方法

2、精神撫慰

精神撫慰是指皇帝透過詔書或派使者宣慰災民的方式,讓百姓感受到天子的關懷,增加戰勝蝗災的信心。

據《晃宗本紀》記載:

鹹通十年(869)陝貌二道蝗,彭宗皇帝派官員到災區,囑咐官員說人民“內有飢歉”,需“切在慰安,哀此蒸人,毋稗艱食”

蝗災時,人們固然需要糧食養活生命,但是

精神撫慰一方面帶給災民克服困難的力量和信心;另外也是統治者體察民情的重要方式,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團結。

精神撫慰屬於實物販濟外的一種輔助形式,其重要作用決定了它是救災措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停免債務

蝗災時為了生存和逃離債務,許多災民不得不背井離鄉,對社會生產生活影響較大。

政府重視撫輯流亡,實行安輯政策,主要採取停徵債務的方式誘導災民安於本土,以儘快恢復生產。

據《淄青蝗旱販恤》記載:

開成三年(838),“京兆府今年夏青苗錢宜量放一半,應遭蝗蟲及旱損州縣鄉村,百姓公私債負一切停徵,至麥熟即任依前徵理,及準私約計會”`。

停免債務減少了農民負擔,對穩定災害時的社會局面具有重大作用。

淺論:唐代蝗災,聊聊唐朝的報災與抗災,以及唐朝治理蝗災的方法

二、蝗災後的救濟

蝗災不像水災那樣,只有水到之處才有災害,其它地區所受影響不大,而蝗災常常是大規模、大面積的發生,莊稼葉子全被吃個精光,沒有葉子進行光合作用,作物不能繼續生長,也就沒有來年播種的種子。所以蝗災過後還有針對恢復災區生產力的救濟形式,屬一種長遠打算的救濟措施。

1、借貸種糧

借貸種糧

是針對災後尚可維持生計,卻無力進行再生產的災民實施的一項救災措施。蝗災之後,災民飢餒,無力恢復生計,政府為了幫助災民恢復農業生產通常採取貸放種糧的措施。據《帝王部·惠民第二》記載:

貞觀二十二年(649)秋通州等地蝗,來年正月的詔書中,即頒佈“賑貸種食”

據《文宗本紀下》記載:

開成三年(838)春正月,“詔去秋蝗蟲害稼處放通賦,仍以本處常平倉賑貸”

據《冬至大禮大赦制》記載:

“今年蝗旱損甚州府,開春之後,量給種子,使就農功”

以詔令的形式於災後給予災民種子,說明這項措施具有制度化和有效性的特徵。

提供耕牛:

蝗災後,為儘快恢復生產,政府給災民提供耕牛等必要生產工具的救濟措施

。貞元元年(785)二月,諸道節度觀察使進獻耕牛,德宗下令將耕牛賜給災民,以濟農事,據《帝工部·惠民第二》記載:

“是時蝗旱之後,牛多疫死,諸道節度韋皋、李叔明等鹹進耕牛,故有是命”

據《帝工部·惠民第二》記載規定領取耕牛的條件有嚴格規定,規定:

“諸道節度觀察使所進耕牛,委京兆府勘責有地無牛百姓,量其產業以所進耕牛均平給賜,其有田五十畝以下人,不在給限”

政府給予災民耕牛是個有效的措施,但以五十畝為界限,明顯對少地百姓不利。給事中袁高奏曰:

“聖慈所憂,切在貧下百姓,有田不滿五十畝者,尤是貧人,請量三兩戶共給牛一頭,以濟農事”。

在這種情況下確保了大多數災民都有了耕牛。

淺論:唐代蝗災,聊聊唐朝的報災與抗災,以及唐朝治理蝗災的方法

2、蠲免賦稅

蠲免賦稅主要是依據受災的輕重,適當地減少災民向政府輸納賦稅的數量,以達到減輕災民負擔的目的。

蠲免賦稅是歷代政府救濟災民的一項重要措施,唐、五代時期的救濟已經發展的相當成熟,蠲免的型別包括免

田租、積欠、賦稅、上供錢等

,鐲免多少的依據是災傷的受損程度。唐、五代對蝗後的鐲免制度已有明確規定。武德七年(624)始定蠲免標準,據《歷代田賦之制》記載:

“凡水旱蟲蝗為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具免”

在唐律疏義中也有相關條文:

“蟲蝗謂螟蠢鰲賊之類,依令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免租調,損十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

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體現唐代蠲免政策的制度化、法制化特點,說明唐代救濟制度已經發展的相當完善。除免租外,資料記載中還有

免搖役

的情況。據《武宗本紀》記載:

開成五年(840),“六月丙寅,以旱避正殿,理囚,河北、河南、淮南、浙東、福建蝗疫州除其搖”

淺論:唐代蝗災,聊聊唐朝的報災與抗災,以及唐朝治理蝗災的方法

三、二次遣使

二次遣使指蝗災過後再次遣使巡撫災區。首先,為了避免救濟蠲免不力、災害奏報不實的情況發生,確保有蝗災處都能得到賑濟

。據《會昌元年彗星見避正殿德音》記載:

會昌元年(841),“應今年諸道水災蝗蟲諸州縣,或有存恤未及處,並委所在長吏與鹽鐵度支延院,同訪問聞奏”

其次,所遣官員還可以順便訪查百姓間不宜及時上達的事情,以便統治者及時瞭解百姓疾苦,據《譴王志惜等各延察本管內製》記載:

“其河南河北遭蝗蟲州十損二己上者,差科雜役,量事矜恤,百姓間有不穩便事,委按察使與本州長官商度,隨事處分奏聞”

再次,遣使巡檢去年有蝗災處,是為了防止蝗災再次發生,表明統治者對蝗災本身的重視。如開元四年

山東等地發生大的蝗災,五年,玄宗皇帝特派宣慰使巡覆,“頃歲,河南北諸州蝗蟲為害……宜令戶部郎中蔡秦客往河北道、侍御史崔希喬往河南道、觀察百姓間利害便宜州縣等籌度,隨事處置,還日奏聞。”

二次遣使的實行,足以看出當時販濟制度己經發展到比較成熟的地步,對當代災害救濟也有很好的借鑑意義。

淺論:唐代蝗災,聊聊唐朝的報災與抗災,以及唐朝治理蝗災的方法

結語:

唐代的蝗災救濟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實行的,救濟政策具有制度化、完備化、有效化的特點。對蠲免、精神撫慰、停徵債務都以詔令的形式確定下來,說明了唐代蝗災救濟的制度化特徵;對蝗災的救濟不但分為蝗災中、蝗災後的救濟,而且還二次遣使巡覆蝗災,說明當時救濟程式的完備化;蝗災的救濟是當時災民賴以生存的主要途徑,對蝗災後的生產力恢復採取賑貸種子、提供耕牛等措施,說明賑濟的有效性特徵。

(圖片來源網路,侵刪)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