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官員選拔制度:淺談明代科舉制度對司法的影響

2021-08-31由 林燕史 發表于 歷史

文:林燕史

引言

科舉制作為我國古代一種主要的官員選拔制度,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表現出不同的特點。明代科舉制發展到了鼎盛時期,並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但是透過科舉制選拔出來的封建官員普遍法律素養低下,對明代司法制度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一、明代科舉觀念及科舉制度

(一)明代科舉觀念

明太祖朱元璋在征戰廝殺的過程中十分重視人才的錄用與選拔,他曾經指出,大鵬沒有羽翼難以展翅高飛,蛟龍沒有鱗爪無以騰躍,君主沒有賢能輔助難以有所作為。朱元璋視人才為治理天下的根本,總結了歷代王朝的經驗教訓,確立了網羅人才為己所用的思想,並於洪武四年開設科舉考試,廣招天下賢能。

官員選拔制度:淺談明代科舉制度對司法的影響

朱元璋開科取士的做法被明代後世君主繼承下來,明成祖朱棣即位之後,將科舉考試當做選拔德才兼備之士的主要途徑,希望選拔出來的人才都有真才實幹。

明宣宗朱瞻基將選拔忠義孝悌的賢良當做科舉考試的主要目的,在統治階級選舉思想的指引下,明代科舉制度得以迅速建立並完善起來,其中,明太祖創立的庶吉士制度和觀政進士制度對科舉制起到了良好的補充,使科舉制實現了發展史上的重大突破。

明代科舉考試觀念有以下特點:在統治階級的倡導下,儒家思想成為科舉考試的主導思想,“惟才是舉”的人才選拔觀佔據考試的主體地位,嚴密的科舉考試政策和三級考試製度奠定了學校的教育中心地位。

(二)明代科舉制度

明朝建國伊始,科舉制並非是政府選官的唯一方式,薦舉制一度取代過科舉制。明代科舉制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學校教育成為科舉的必由之路,學校的教學內容、考核方式都是為科舉考試服務的,官學教育與科舉考試緊密結合起來,學校和科舉高度一體化。

官員選拔制度:淺談明代科舉制度對司法的影響

明代官學由中央官學和地方官學組成,國子學為中央級別的學校,府、州、縣學為地方官學。朱元璋最早在南京設立了國子學,後來明成祖朱棣在北京設立了國子監。

自此國子監就分為“南監”和“北監”。府、州、縣學承擔著為國子監輸送學生的責任和義務,教學內容以儒學、六藝為主。國子監學習內容有《四書》、《五經》、《御製大浩》等。地方官學和中央官學共同服務於科舉考試,體現了科舉制度的教學一體化思想。

明代科舉考試採取的是鄉試、會試、殿試三級考試製度。洪武十七年,禮部頒佈“科舉成式”制度:三年大比,諸生於直省參加鄉試,中試者為舉人。次年二月,舉人再於京師參加由禮部主持的會試,中試者再參加由天子親策的殿試。

自此,這一制度就在明朝沿襲下來,後來,內容雖有所補充,但是形式從未發生變化。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地區發展水平的不同,明代鄉試和會試考試中採用了南北分卷制度,這是對前代科舉制的創新,有利於地區文化教育的發展。

二、明代科舉制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一)曲法伸情原則

選拔“通經明理賢能”之用的明代科舉制度有效傳達了統治階級的核心價值觀,突出了儒學在社會上的核心地位。透過官學學習和科舉考試選拔出來的明代官員,毫無疑問已經成為儒家思想的信徒或代言人,從而使明代官場逐漸發展成為儒學官員的集團陣地。

官員選拔制度:淺談明代科舉制度對司法的影響

而從事司法制度建設的文官在制定制度時往往會將儒家思想滲透到法律條文中去,進行司法審判的官員在行使職責時也會根據儒家經義,酌情議事。

(二)科舉對明代法律實施的作用

後代學者考察《明史》時,發現了這樣一個現象:明代官員道德修養普遍較高,而法律素養普遍較低。明代官員法律素養低下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中,對法律素養的輕視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明代科舉考試獨設進士科,科目偏科之嚴重,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明代科舉制度三級考試中僅設進士一科,偏科取士的傾向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國家在司法官員選拔時忽視官員的法律素質,導致司法官員法律知識和司法素質先天不足,這是明代司法官員素質低下的根源。

明代司法官吏是政府司法職能的代言人,然而明代學習和科舉考試的核心嚴重脫離了人才綜合素質培養的軌道,導致官員司法素質培養根本無從說起。明代各類官學在應試教育指揮棒作用下,學習內容以儒家經史典籍為主,雖然學校將律令、書法、數學等內容也納入教學範疇,但是實際實施效果很差。

官員選拔制度:淺談明代科舉制度對司法的影響

科舉廉政教育。朱元璋對官員腐敗問題深惡痛絕,所以他採取了嚴厲的手段來懲治官員腐敗,並加強了官員廉政教育。作為明代選官的主要途徑,統治者自然不會忽略科舉制在官員廉政教育中的重要性。

明代科舉以儒家思想為核心,重視儒家“人治”思想的灌輸。儒家人治思想以“任人”為核心,任人的本質是任德、任賢,這在一定程度上對生員的人品、道德提出了很高要求。

科舉取士的程序中,對生員的廉政教育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為政以德,要求生員要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告誡官員要為官清廉,注意加強禮儀道德修養;體恤愛民,儒家仁者愛人思想要求為官者要關心百姓疾苦,維護民眾利益,切勿擾民、傷民、殺民。

清廉律己,儒家認為清正廉潔、正身律己是為官的根本,強調官員要廉潔奉公、為民代言”。在法律體系不完善、法制建設落後的司法環境中,儒家廉政教育和道德教化有利於提高官員的道德修養,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和百姓利益。

明代科舉的廉政效應。明代科舉廉政教育產生了積極的廉政效應。據史料記載,明代歷史上出現了許多廉潔律己、剛正不阿的高官。

官員選拔制度:淺談明代科舉制度對司法的影響

嘉靖年間出現流芳百世的清官海瑞。海瑞在任時為官清廉,生活簡樸,懲治貪官、打擊豪強,疏浚河道,修建水庫,強令貪官汙吏退還百姓良田,死後靠同僚捐助才買了棺材,被百姓呼為“海青天”圈瑚。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雖然明代科舉制度束縛了司法官員綜合素質的發展,也沒有杜絕官員在司法過程中貪贓枉法的行為和現象,但是明代科舉廉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考試的開放性和公平性,提高了官員的廉政意識,促進了官員群體的廉政建設,減輕了社會腐敗。

三、明代科舉與明代司法的實現

明代科舉制度為平民子弟進入仕途提供了可能,儒家思想在教育理念和科舉考試中的貫徹執行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

龐大的讀書人隊伍、接受儒家教育的生員,透過學校教育與科舉建立了直接聯絡,但是在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情況下,能獲取功名的人只是其中的少數,在功成名就者身後站立著的是無數接受了儒學教育的讀書人。科舉考試對這些讀書人的影響已經不止於某個單獨的個人,對與之有關的家庭和社會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官員選拔制度:淺談明代科舉制度對司法的影響

科舉的儒家化為明代法律的發展和實施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儒家法律,體現了儒家貴賤有別、尊卑有序、孝悌倫常的倫理要求,在立法指導原則、立法條例、司法制度上都帶有鮮明的儒家倫理精神,促使儒家倫理綱常制度化、法律化。

作為這種價值觀的倡導者、維護者和最大受益者,明代統治階級將教育與考試統一起來,利用科舉取士控制了讀書人的思想,併成功地用法律的形式將這種觀念合法化,使被儒家思想同化的民眾,提高了對法律的認同,自覺成為法律實施的物件。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