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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高薪養廉效果怎麼樣 不說你一定想不到

2022-02-19由 比李白白 發表于 歷史

清入關以後,遵循漢族正統文化傳統,廣泛收取士大夫集團人心,因此能夠快速的穩定統治地位,在制度上,基本延續明制,雍正皇帝一上臺,即開展了從朝廷到地方清理府庫虧空的工作,展現出了當時官場的許多問題,例如耗羨,耗羨是火耗和羨餘的總稱,從明朝萬曆時張居正改革開始,地方政府徵收賦稅除糧食外,一律摺合成銀兩收取,但是從民間收取的銀兩大多是雜銀碎銀,有的份量、成色還不足,因此要將這些碎銀進行大火熔鑄成官方標準銀錠,這個過程就會產生損耗,稱為“火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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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地方州縣徵收的糧食存放在倉庫裡,會被老鼠偷吃,稱為“鼠耗”,糧食放久了,會產生黴變,所以定期要拿出來晾曬,免不了被麻雀等鳥類吃掉,稱為“雀耗”,再一個就是古代交通、物流不發達,錢糧在運輸的過程中產生的消耗,水路稍好一些,但不是所有省份都可以走水路的,陸運就需要大量人力車馬,產生的損耗稱為“腳耗”,除去正常消耗的結餘為“羨餘”,因此,火耗和羨餘統稱為“耗羨”。

地方州縣向國家繳納錢糧,就會產生上述損耗,一般火耗是最主要的損耗,這個損失的部分由老百姓承擔,在徵稅的時候,官府就會向百姓多徵收一部分,而這些多徵收的錢糧是不包括在國家“正稅”之中的,屬於附加稅,比如你要繳納一兩銀子的稅,因為有火耗,那麼稅吏就直接多收你三錢或四錢銀子,以彌補這個損耗,一直以來朝廷都沒有把耗羨歸為正稅之類,只屬於地方政府徵收的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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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當中就會產生一個問題:既然不是正稅,也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國家自然不會去幹涉,又是必收的稅目,那麼徵收多少就由地方官府說的算,如果遇到一些操守不嚴、廉潔度不高的官員,可能成為他們搜刮民眾中飽私囊的一個好“藉口”。

比如,根據正常損耗,徵收一錢銀子的火耗就夠了,可他偏要收四錢或五錢,也就是說這個損耗沒有標準,老百姓也只能任其宰割,當時民間有諺:“百姓不苦於賦,而苦於賦外之賦,”就是說老百姓並不認為賦稅很沉重,而讓他們困苦的是“苛捐雜稅”,火耗自然屬於雜稅之類,徵收火耗最高的是河南省達到百分之八十,陝西省達到百分之五十,其他省份大多在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最低是百分之十。

當然,當時西北在打仗,陝西和河南要供給軍餉,因此徵收的很高,但是均數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火耗,對百姓來說也是很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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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羨問題在康熙朝早就有人提出要“稍加整頓”,康熙說:“州縣官克取火耗,加派私徵,及司道府縣徇情不報者,皆革職提問,徇縱參之,督撫革職,”也就是說,康熙根本不同意徵收火耗,可是“若停火耗,外官幾不能度日矣!”為什麼呢?因為清承明制,官員的俸祿很低,低到一個縣令年俸四十五兩,每月三兩七錢,比如《紅樓夢》裡大觀園隨便一頓飯二十幾兩,劉姥姥說:這一頓的錢夠我們莊稼人過一年了。

一個縣官自己要花費、養兩師爺、差役等,還要辦公費用,巴結上司迎來送往,都得自己掏錢,算下來還不如一莊戶人家,幾乎是“揭不開鍋”,那麼他必然會想“其他辦法”。

需求是客觀存在,它不會因為你是官員或是百姓就有所不同,後來,雍正與“直臣”沈近思有次談話,談到了火耗問題,雍正問:你做縣令時是否徵收火耗?沈近思回答:也徵,雍正問徵收多少?沈回答:百分之三十,雍正說:你這難道就不是盤剝百姓嗎?沈不卑不亢的說道:臣非為一己之私,如不徵,難以養妻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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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徵收火耗,實際上與官員的俸祿太低、公務費用不足有很大關係。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山西巡撫噶什圖向康熙建議:用火耗填補虧空、支付官用,本省用度實不足請旨加派,遭到康熙拒絕,“民間火耗只可議減,豈可加增?朕在位六十一年,從未加徵民間火耗,今安肯照伊等所題加徵乎?”有鑑於前代經驗教訓,清朝實行的是“永不加賦”的稅收政策,康熙不想破壞成例,他本來就不建議收火耗,這是地方官府與百姓的事,朝廷最好不干涉。

但是,客觀問題是一直存在的,你不解決它它就會愈演愈烈,康熙曾言:民間官員火耗只收百分之十的就算清官了,這也算是立了一個標準,但是沒有去實施,因為康熙晚年倦政,又崇尚無為而治,認為凡事“生一利必生一弊”,結果不了了之。

雍正皇帝在潛邸時就對耗羨問題有所瞭解,他多次奉命辦理地方事務,對民間疾苦十分關心,因此,雍正繼位後,就在頒佈給各地方的明詔中說道:“錢糧火耗,日漸加增,重者每加至四五錢,民脂民膏,朘削何堪,至州縣差徭,巧立各色,恣其苛派,竭小民衣食之資,供官司奴隸之用。”要求降低火耗,不得盤剝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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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

對耗羨存在的弊端他是知道的,那麼,怎麼解決?

時任湖廣總督楊宗仁向雍正上奏章提到了耗羨問題,“湖廣州縣以上,俸工報捐已十餘年,官役枵腹,安能禁其不擾民?請自雍正元年起,俸工如額編支,從前有公事,令州縣分捐,實皆轉派於民,令州縣於加一耗羨內,節省二分,交藩庫充用,此外絲毫不得派捐。”

楊宗仁的奏章雖然沒有解決耗羨問題,但是提供了一個大體方向,隨後,山西巡撫諾岷向雍正建議:其一,火耗必須訂立一個標準,比如,山西省全年應徵二百八十萬兩稅收,那麼火耗應該在五十萬兩左右,提出了一個徵收比例,其二,從雍正元年清理虧空以來,各省州府縣皆有虧空,對於那些因公造成的和實在無法追繳的虧空(即無著虧空),取一定的耗羨銀來填補,其三,用耗羨銀來支付衙門辦公費用,其餘上繳,最後,諾岷建議說;民間私派亂徵,全因官員俸祿太低,可以拿出一部分來補貼官員,以達到“養廉”的目的。

雍正看後大悅,說養廉這個詞說的好!對諾岷給予嘉獎,並下詔各地官員進言,並與大學士九卿一同會議,以期拿出一個具體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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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諾岷建議的基礎之上,朝廷正式確定了“火耗歸公”的政策,在山西和河南兩省試行,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隨即就遭到許多大臣的反對。

反對者認為:一,耗羨是地方官與百姓的事,朝廷不應該“大包大攬”,二,耗羨是地方州縣應得之賦,朝廷不應該與之“爭利”,三,有些貧困州縣本來火耗徵收並不多,如果定立標準反而增加百姓負擔,如果仍不足官用,必增加其它稅目(如鹽、茶、絲、關稅等)之量,四,耗羨自古以來是民間自然生成,若強加干涉,必新生事端,於國於民恐無裨益,五,此議有違先帝之願。

雍正看了這些反對意見後,沒有急於表態,而是繼續與諸大臣討論,他似乎對火耗歸公的執行意願很堅定,有的官員認為:耗羨濫徵必須改變,也就是說要有標準,火耗銀也要惠及督、撫、道、藩司、臬臺,不能全進府縣官員的口袋,上級官員的俸祿也不高(總督180兩/年,巡撫150兩/年,按察使130兩/年,道臺103兩/年),可由各省布政使依照官階品級統一分配,歸公以後,地方再不得私徵,如此,可減輕百姓負擔。

還有的人認為:只在山西河南兩省實行便可,雍正認為此議無全域性觀,難道其他省百姓不是大清子民乎?提出:“與其州縣存耗銀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養州縣?”也就是將此銀由上官調配,改變以前給上司送禮的陋習,並強調,火耗只可議減不可加增,讓天下百姓安於業才是先帝最大的遺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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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雍正的堅持下,火耗歸公繼續全國推行,並下了嚴旨:若有官員在應徵之額外另行加派,必嚴懲不怠!

耗羨歸公實行以後,大部分省份徵收比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絕大多數只徵百分之十,最低的浙江省收火耗百分之二,堪稱表率,這樣一來,老百姓既知道該交多少稅,負擔也減輕了不少!各省財政狀況不一樣,因此推行以後如有問題,仍可以著情複議。

耗羨歸公是一種“取之於民,用之於官”的稅收制度,改變了以前的私徵濫徵狀態,制定了差異化標準統一收取,統一分配,這筆錢,用於填補虧空,官員辦公費用,第三就是作為“養廉銀”補貼給每個官員,最後部分上繳國庫。

雍正二年(1724年)隨著耗羨在各地的推行,各級官員都領到了養廉銀,真正體會到了新政策的好處,因為他們所領的養廉銀是自己俸祿的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例如,山東一個道臺或知府,養廉銀是三千兩至四千兩,一個知縣也可以拿到一千至兩千兩,各省主官中山西巡撫諾岷的養廉銀高達三萬一千七百多兩,河南巡撫田文鏡兩萬九千兩,可能與田文鏡是雍正的寵臣也有關係,根據當年稅收多少的變化而上下浮動,較之以前,何啻天壤之別?

而且,隨著虧空逐漸補齊,耗羨銀的盈餘量增大,官員宦囊漸豐,施政沒有必要像以前精打細算,架橋補路造福一方也有了財政的支援,也就沒必要冒違法違紀的風險去想“其他辦法”了,正所謂“倉廩實而知禮儀,衣食足而明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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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歸公是不是一次成功的稅收制度改革?

到雍正七年(1729年),全國各地基本都實行了火耗歸公,但是,任何政策在執行的過程當中都會產生新的問題,一方面是執行是否到位,一方面是客觀情況的制約,耗羨也是如此,對於一些貧困州縣,稅收本來不多,火耗就更少了,那麼官員的養廉銀如果不足官用,必然會提高其他稅目的徵收量,比如鹽稅、商稅、丁口地賦等,這樣的話,養廉銀製度就沒有什麼作用,老百姓被苛捐雜稅所擾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決,雖然如此,也不能否定了它的積極作用,它改變了私派濫徵的局面,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減少了官員的貪腐,某種程度上減輕了老百姓的負擔,為後來的“攤丁入畝、士紳同差”,起到了借鑑意義。

養廉銀真的能養廉嗎?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盡善盡美的,對於貪婪的人,窮奢極欲他也不會滿足,對於清廉的官員,哪怕是粗茶淡飯也甘之如蜜,因此養廉銀仍然屬於“治標不治本”的政策,但是,對於那些清廉又想幹事的官員,還是利大於弊的,對於貪官,給他貪不給亦貪,因此,治貪仍須從長計議。

另一方面,養廉銀只補貼國家正式官員,那些非正式官員就不能享受這個待遇,比如衙門裡的師爺、衙役、獄役、忤作、基層的教員、鄉保里正等,這些人原來可以私取火耗銀過日子,現在火耗歸了公,他們只能領一點微薄的“死工資”,俗話說老爺不狠衙役狠,最終找各種由頭敲詐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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