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VOCs排放被罰18萬,企業喊冤?未按規定自行監測VOCs廠界汙染物
近日,天津市一企業於2020年7月13日取得《排汙許可證》後,
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頻次對廠界汙染物:臭氣濃度、二甲苯、VOCs進行自行監測,
被行政處罰18萬元
。
企業也做了陳述解釋,
下面具體來看:
根據天津生態環境局針對天津某可再生能公司公開的
津市環罰字〔2021〕49號
通知顯示,該外企存在違法如下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於2021年3月2日對該單位進行了調查。現場檢查時,該可再生能公司產生的廢水主要
為生活汙水和餐飲廢水,經由園區汙水管網排入咸陽路汙水處理廠
。
生產工藝中包含噴漆工序,噴漆尾氣經吸附式過濾器吸附過濾後由15米高的排氣筒排出
。該企業於2020年7月13日取得《排汙許可證》,有效期: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你單位《排汙許可證》中規定“
五、環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監測的規定,你單位應對廠界汙染物:臭氣濃度、二甲苯和揮發性有機物,每半年監測1次
”
。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經調查,天津某可再生能公司取得《排汙許可證》後至現場檢查當日,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頻次對廠界汙染物:臭氣濃度、二甲苯、揮發性有機物進行自行監測。
在後續2021年6月9日聽證會上,得出結論:該案違法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維持執法總隊的決定。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十八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下發處罰通知後,同時明確告知該企業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在6月9日的聽證會上,該企業做了如下申辯意見陳述:
1。自從我單位2020年8月拿到《排汙許可證》後即聯絡監測單位進行有關的監測。
拿到後我們發現相關排汙監測要求比之前增加了很多
。
以往我們是對真空浸漆的烘乾爐6個排口和2個噴漆房的3個排口以及2個生活汙水的排汙總口進行年度監測。
《排汙許可證》上列舉了
36項
排汙監測要求,從月度到季度再到半年度,包括對廠界的無組織排放進行半年度監測。
處罰書上提到未對無組織排放廠界相關汙染物進行半年一次的監測
。
我單位在去年拿到《排汙許可證》後和監測單位協商開展相應監測時討論過此事。
DB12/524-2020在2020年10月23日已經發布,2020年11月1日生效。
其中關於無組織排放的監測位置已由廠界改為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外1米。我們未能及時妥善處理此矛盾情況,故此監測未順利開展。
2。我單位已經投入人力物力
開展36項監測中的絕大多數監測
,故屬於部分未履行。且廠界監測屬無組織排放內容,我單位基本都是有組織排放,
無組織排放作業在環評中沒有說明
。
在排汙許可證上的出現也讓我單位非常意外和困惑。
我單位目前積極準備材料,從全國排汙許可資訊管理平臺上更新排汙許可證。並已聯絡監測單位按照新的地標開展了無組織排放的監測,結果符合標準,可以認為已經完成了整改。
3。我單位僅發電機工廠的
噴漆和真空浸漆工段涉氣,且甲苯、二甲苯和苯乙烯的月度排放量都不到100公斤,經監測都合格
。我單位在2020年因環保要求對大的噴漆房進行了改造,合併了兩個排氣筒並加裝了線上監測系統,從線上監測結果上我單位噴漆房排放達標。
根據企業的陳述,此次違法主要來自於企業
對環保標準理解不夠,環保意識不強
。在取得排汙許可證後,
對證件監測內容沒有仔細檢視,僅對《排汙許可證》上36項監測內容的部分專案進行了監測,
從而導致後來環保部門的處罰,若是企業在取得排汙許可證後能夠仔細核對證件內容與廠區現有的監測專案是否相符,並查缺補漏,補足新增監測項,此類處罰完全可以避免,也不會造成大額罰款。
那麼企業在取得排汙許可證後都要注意那些內容?
取得排汙許可證是排汙單位“一證式”管理的開始,排汙單位必須持證排汙、按證排汙,為方便排汙單位知曉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應當開展的工作,現將證後管理要求整理如下。
一、申領排汙許可證後需要做哪些事
(一)排汙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汙許可證正本。
(二)排汙單位應當在排汙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範圍內排放汙染物,並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建立臺賬記錄、編制執行報告、進行資訊公開,嚴格落實排汙許可證相關管理要求。
附:按照《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48號)要求,排汙單位應嚴格落實的排汙許可證各項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塗改排汙許可證。禁止以出租、出借、買賣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汙許可證。排汙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汙許可證正本。
第三十四條 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裝置,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儲存原始監測記錄。
實施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裝置,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裝置聯網。
對未採用汙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應當加強自行監測,評估汙染防治技術達標可行性。
第三十五條 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中關於臺賬記錄的要求,根據生產特點和汙染物排放特點,按照排汙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進行記錄。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與汙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執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採取的措施;
(二)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情況及管理資訊;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採取的措施;
(三)汙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原因和採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應當記錄的資訊。
臺賬記錄儲存期限不少於三年。
第三十七條 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關於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
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
排汙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汙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並公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透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印製的書面執行報告。書面執行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自行監測結果說明汙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及達標判定分析;
(二)排汙單位超標排放或者汙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
年度執行報告可以替代當季度或者當月的執行報告,並增加以下內容:
(一)排汙單位基本生產資訊;
(二)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情況;
(三)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
(五)資訊公開情況;
(六)排汙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執行情況;
(七)其他排汙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等。
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與汙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由排汙單位記載在該專案驗收完成當年排汙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
排汙單位發生汙染事故排放時,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三十八條 排汙單位應當對提交的臺賬記錄、監測資料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哪些情況需要變更排汙許可證
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汙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
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汙許可證的申請:
(一)排汙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資訊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二)因排汙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三)排汙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專案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後,排汙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四)新制修訂的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五)依法分解落實的重點汙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後三十個工作日內;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後三十個工作日內;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發生第三項規定情形,且透過汙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在排汙單位提交變更排汙許可申請前,出讓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汙單位應當完成排汙許可證變更。
申請變更排汙許可證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變更排汙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與變更排汙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排汙許可證到期後怎麼辦
排汙單位應當在排汙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核發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申請延續排汙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延續排汙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與延續排汙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排汙許可證副本中相關證後環境管理要求是生態環境部門證後監管重點。證後環境管理主要包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自行監測等。
01
臺賬記錄
根據《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修訂)第三十五條: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中關於臺賬記錄的要求,根據生產特點和汙染物排放特點,按照排汙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進行記錄。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與汙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執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採取的措施;
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情況及管理資訊,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採取的措施;
汙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原因和採取的措施;
其他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應當記錄的資訊,臺賬記錄儲存期限不少於三年。(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43條 規定:臺賬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具體臺賬類別、記錄內容、記錄頻次、記錄形式和儲存期限等要求,企業可參考排汙許可證副本中的
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
02
執行報告
根據《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修訂)第三十七條: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關於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
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
◆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月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年度執行報告。
◆排汙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汙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並公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透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印製的書面執行報告。書面執行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根據自行監測結果說明汙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及達標判定分析;
排汙單位超標排放或者汙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
◆
年度執行報告可以替代當季度或者當月的執行報告,並增加以下內容:
排汙單位基本生產資訊;
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情況;
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
資訊公開情況;
排汙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執行情況;
其他排汙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等。
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與汙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由排汙單位記載在該專案驗收完成當年排汙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
執行(守法)報告主要內容,上報頻次,其他資訊等,企業嚴格對照排汙許可證副本中
執行(守法)報告要求。
03
監測記錄
根據《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修訂)第三十四條: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裝置,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儲存原始監測記錄。
自行監測汙染源類別、排放口、監測內容、汙染物名稱,監測頻次、取樣及監測方法等,企業嚴格對照排汙許可證副本中
自行監測要求。
企業現階段可在全國汙染源監測資訊管理與共享平臺進行監測資訊公開。
溫馨提示:
1、閱後如果喜歡,不妨關注、點贊和評論,謝謝。
2、如果喜歡環保裝置知識,請關注“樸華環保”頭條號閱讀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