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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安全生產法》解讀——負責人

2021-08-16由 安創網路 發表于 歷史

在前面的幾篇文章中,我從生產經營單位的層面為大家解讀了2021新《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新安法”)的相關條款。今天,我將繼續在主要負責人的層面為大家解讀新安法。

一、條款解讀——第五條

原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新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

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解讀說明:明確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同時對其他負責人的職責也做了規定。

與現行條款相比,新條款將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範圍擴大了。安全生產工作不再僅僅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其他負責人也相應會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將大大提高了其他負責人的積極性。

二、條款解讀——第十八條

原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新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

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解讀說明:與現行條款相比,新條款對第一款和第五款作出了調整。

第一款增加了“

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的規定。這與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要求是一致的。這說明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已經不再僅僅是企業的責任,同時也將成為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企業負主要負責人必須承擔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責任,全力推進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五款增加了“

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的要求。這與新安法第四條中生產經單位的“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要求是一致的。這說明構建雙重預防機制已經不再僅僅是企業層面的問題,企業的相關負責人也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來。

三、條款解讀——第五十六條

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六條

原條款: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新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解讀說明:與現行條款相比,新條款增加了救治要求,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

四、條款解讀——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將第九十一條改為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原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新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

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

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解讀說明:現行條款規定是逾期未整改的給予處罰;而新條款規定責令整改時就可以處罰了,將處罰埠前置了。同時,處罰力度也翻了一倍。第十八條,比如沒有落實雙重預防機制,提高了逾期的處罰力度。

五、條款解讀——第九十五條

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五條

原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新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

應急管理部門

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

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

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八十

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一百

的罰款。

解讀說明:與現行條款相比,新條款大幅提高了處罰額度。

六、條款解讀——第一百零二條

將第九十九條改為第一百零二條

原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說明:現行條款是拒不執行才會罰款,新條款修改為,未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就可以罰款,處罰埠前置了。

同時,對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處罰金額也大幅提高,還增加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這從很大程度上說明了生產安全的重要性。

七、條款解讀——第一百零七條

將第一百零四條改為第一百零七條

原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

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說明:新安法增加了對崗位安全職責落實的要求。現行條款是不服從管理、違規操作才會被處罰,新安法實施以後,從業人員只要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處罰的面更寬了,這也就強制從業人員必須落實好自己的安全責任,確保安全生產工作順利開展。

八、條款解讀——第一百一十三條

將第一百零八條改為第一百一十三條

新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解讀說明: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做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加大了處罰力度,只要出現以上行為,涉事企業主要負責人即“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總的來說,新安法加大了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違規的處罰力度,同時對從業人員和其他負責人也提出了法律要求。這就從側面說明了,安全生產管理從來都不是一個人的事情,而是需要整個企業相互配合的。

新安法第四條明確提出,要加強安全生產資訊化建設。這無疑是肯定了資訊化建設對於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資訊化已經滲入到了我們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當然安全生產管理行業也不例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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