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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駕車參加馬拉松途中撞死1人 司機將同行4人告上法庭

2021-10-08由 鵬友惠 發表于 美食

5人駕車參加馬拉松途中撞死1人 司機將同行4人告上法庭

據《上海法制報》報道。5位馬拉松愛好者乘車出行途中撞死1人的案件成了廣大網友關注的焦點。該案件責任該如何承擔,又該如何賠償?近期,法院對該案件做出了二審判決。

事件經過:

5人駕車參加馬拉松途中撞死1人 司機將同行4人告上法庭

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的孫全、高巖、翟剛、馮程、楊威是某跑團的五位成員,平時經常一起開車去外地參加馬拉松賽。2018年6月22日,5人相約由孫全駕駛楊威的車去參加上黨馬拉松賽。在返回途中,遭遇車禍一名村民被當場撞死。作為駕駛員的孫全受傷住院4天。7月2日,孫全又因事故中左眼受傷在醫院治療11天。

經安澤縣公安局交通大隊的交通事故認證書認定,司機孫全承擔全部責任,安澤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了孫全有期徒刑10月,緩刑1年。隨後,孫全與遇難家屬達成協議,除去車險賠償部分外,共賠償345000元。事後,同行的高巖與楊威分別了給了孫全5000元和1000元。

法院一審:平攤賠償

5人駕車參加馬拉松途中撞死1人 司機將同行4人告上法庭

然而此事並未就此終止。5人因車禍的賠償問題產生了糾紛。孫全將同行的4人全部告上法庭。

孫權認為,駕車是無償的勞動義務,雖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己負全責,但並不意味著要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同行的4人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沒有盡到合理的提醒和注意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孫全要求4人賠償因提供勞動造成他人損失和自身損失,共計36萬元。

被告4人則認為,駕駛車子是多人輪換,並且孫全沒有提供勞動的約定,因此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孫全的行為應是一種提供勞動服務的奉獻精神,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孫全雖負全責,但屬過失行為,被告四人雖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但原告對他人損害也是對被告提供服務過程中造成的。因此對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該由5人共同承擔。最終,山西省洪洞縣人民法院判決345000元的經濟損失,孫全自行承擔69000元,高巖、翟剛、馮程、楊威四人各賠償孫全69000元。

法院二審:孫全承擔50% 其餘4人均攤另50%

5人駕車參加馬拉松途中撞死1人 司機將同行4人告上法庭

對於這一判決,高巖等4人並不認同,繼續上訴。幾個人相約駕車參賽,費用是AA,輪流駕車,這是一種興趣愛好,不是為了滿足日常生活所需,更不是生產經營行為,因此不存在誰服務誰,誰支付誰費用的情況。這是一種情誼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孫全則稱這是無償幫工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由高巖等人負責。

二審法院認為,孫全在同行中的駕車行為是提供勞務的行為並無不當,其賠償死者家屬的34萬餘元應當認定為孫全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己受到的財產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已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孫全作為駕駛者,應具有區別於其他乘坐者的高度注意義務。因此判決5人平攤賠償欠妥。最終,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判定孫全負擔該筆損失的50%,剩餘的50%責任由高巖,翟剛、馮程、楊威4人分擔,各賠償4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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