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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施工勞務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能否承接勞務施工

2021-08-21由 胡亞威 發表于 歷史

無施工勞務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能否承接勞務施工

(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叄級資質為例)

無施工勞務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能否承接勞務施工

引言:施工總承包資質高於施工勞務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是否當然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無施工勞務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是否可以承接勞務作業?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對其承接的施工總承包範圍內的所有工程都可以自行施工,承接勞務作業還會有什麼問題?

看過本文,我相信作為施工企業管理者的您會忍不住看看自家資質證書。

內容提要:篇幅冗長,閱讀標題足以理解全文。

一、結論: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若沒有施工勞務資質,不能承接勞務作業。

1、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勞務資質不存在覆蓋關係,承攬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業務均需具有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

2、如果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沒有施工勞務作業資質,可能會導致勞務分包合同無效。

二、應對措施:無施工勞務資質的總承包企業承接勞務作業的,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該等資質,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具體做法:施工總承包叄級資質的企業應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施工勞務資質。

三、法律分析

1、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勞務資質不存在覆蓋關係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叄級資質標準關於“企業主要人員”的要求如下:

10。3。2 企業主要人員(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

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標準中關於“企業主要人員”的要求如下:

49。1。2企業主要人員(3)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於50人。

可以看出施工總承包資質對技術工人的在數量上的要求是不少於30人,而施工勞務企業資質對技術工人的在數量上的要求是不少於50人。若某企業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人數在30至50人(不含50人),符合施工總承包叄級資質標準的要求,卻不滿足施工勞務企業資質在技術工人人數上的要求。

同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中“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申請資質數量不受限制”也從側面加以印證總承包資質和勞務資質的獨立性。

因此,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勞務資質不存在覆蓋關係。

2、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均需具有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

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若沒有取得施工勞務資質,不得承接勞務作業,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

3、無施工勞務資質的總承包企業承接勞務作業的,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該等資質,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本條是關於承包人在施工中取得相應資質後,對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施工合同按有效處理的規定,實踐中應精準把握合同效力補正的範圍及補正時間,在此不做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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