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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河南堵住車庫的賓士車主,應當被道德審判還是法律審判

2021-07-31由 伊爾娛樂 發表于 汽車

河南賓士車堵住車庫致全車庫車輛被水淹,已經違法且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確定結果,河南鄭州暴雨當天,某小區有一輛賓士車堵住車庫的唯一出口;小區車主聯絡該車主多次請求挪車,但該車主拒絕挪車,最終造成地庫內所有車輛均未能安全撤離而全部被淹,重點是堵住車庫的賓士轎車沒有被淹。

這種做法是應當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去譴責,還是要在法律層面追責呢?

深度剖析:河南堵住車庫的賓士車主,應當被道德審判還是法律審判

答案當然是後者。舉個可能不恰當的例子:

假設在水中有一溺水者找到了上岸的通道,在溺亡之前尚有可能透過該通道逃生;但是逃生通道卻被司機還在車上的一輛賓士汽車堵住,溺水者請求該車主讓開通道以上岸,然而賓士車主拒絕讓道,這是道德問題還是其他問題?對於該賓士車主而言應當輕型車庫中沒有人員,如果按照上述示例發生的話,那麼這名車主就是故意殺人!

這個例子看似誇張但這起事件的本質就是這樣,假設該車主不具備挪車條件的話,比如是殘障人士或者突發疾病而失去駕駛能力,甚至達到連開啟大門將車鑰匙交給其他人的能力都沒有,而且外部還無法破門而入進行救援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但是在主觀上可以挪車卻主觀的拒絕,而且絕對能夠預判將要發生事情的結果的前提下做出這樣的決定,很顯然這就是主觀上的、故意的損壞公私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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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其概念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鄭州賓士車主主觀上的不挪車必然導致地庫車輛被損毀;那麼這種行為就已應當觸犯刑法中侵犯財產罪的一種,侵犯的客體應當是各種公私財物,並使之全部喪失使用價值(達到毀滅程度)。

答案至此應當足夠清晰了,水淹車基本都要定義為報廢,也就是全部喪失使用價值了;結果已經滿足條件,現在存在爭議的問題就是是否為“主觀的故意”,理論上這時候是不是應該一「一般人認知」(普遍認知)來定義?相信不論是否以汽車作為通勤工具,即便是靠雙腿走路的人也都能夠形成這樣的認知——該賓士車主在被多次請求、要求挪車後,仍舊不挪車就是故意的。

(公私財物包括生產生活資料,動產和不動產;特定財務包括交通工具、交通裝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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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應當如何解決問題呢?

正確的方式應當是同時起訴堵住地庫的賓士車主,相信這些車主也有相應的規劃;這些車輛的損壞的誘因100%是該車輛造車,有些說法指地庫的排水能力差也應當是原因之一,但是這不是普通的雨、而是百年不遇的暴雨,這場雨對於這些損壞的車輛和地庫而言都屬於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

這些車如果在開出地庫之後和該賓士車都損毀,那就都沒有責任,或者都停在地庫中損毀也不是地庫經營者的責任;承擔車輛損壞賠償責任的是保險公司,當然前提是車輛投保了車損險,沒有該險種就只能承擔車輛損失了。那麼在事實發生之後,還能不能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水淹車的賠償責任呢?答案應當是否定的。因為這些車輛本可以都不會淹沒損壞,損壞的直接因素就是堵住出口的賓士車,所以賠償的全部責任應當是該賓士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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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重點-「代位賠償」的使用

不論從道德還是法律層面分析,該賓士車主都應該承擔地庫車輛的賠償責任;所以正確的做法應當是起訴該車主,但還有一種說法是使用己方車險中的“代位賠償”。

功能與使用方式如下:

通知己方車輛保險公司啟用代位賠償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或報廢費用車主將追償(向賓士車主追償)的權利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起訴賓士車主賓士車主賠償保險公司或被強制執行這就是代位賠償,說白了就是讓承保那些被迫水淹車的保險公司先行墊付車輛產生的費用,隨後再由保險公司去起訴和獲賠,車主只需要在過程中幫助舉證即可;這個方式確實會省心一些,但也有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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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賠償使用一次等於車輛出險一次」!這是什麼概念呢?不論車輛發生怎樣的交通事故,只要出現一次那麼多年累計的記錄都會被清零;要知道一輛車連續兩三年不出險的話,車險費用可以降低三分之一甚至一半。那麼使用一次代位賠償之後,次年的保費就要零折扣來計算了,這也是個損失吧。

所以此次鄭州賓士車堵庫事件對這些水淹車造成的問題並不是那麼簡單,車輛的損失、車險的損失、時間成本都要計算;相信從一般人認知的角度分析的話,沒有人不認為該賓士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是個錯,那麼這些水淹車的車主就可以做一做下一步的準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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