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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20多年的房子,是“家”還是“違建”?

2021-08-11由 東方徵地拆遷律師團 發表于 歷史

居住了20多年的房子,那個叫做家的地方,如今被說成是“違法建築”,要被強制拆除。這樣要毀人家園的事情,當然不能由某個人或某機構說了算。

拆除違章建築,改善生活環境,降低安全隱患,原本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但老百姓居住了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房屋,突然被冠以“違建”之名,要求拆除。這樣的做,真的合理合法嗎?

實際上,

行政機關在未舉示證據證明某建築已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情況下,主張該建築應按違法建築補償標準賠償,是缺乏依據的。

以發生在貴州省平塘縣的某案件為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賠申1608號《行政裁定書》中,縣人民政府不服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其中一個再審理由為:原判將被申請人的部分違法違章建築認定為合法建築予以補償,認定事實錯誤。針對關於案涉房屋部分建築是否應作為違法建築,適用違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縣政府在未舉示證據證明部分建築已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情況下,主張部分建築應按違法建築補償標準賠償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從上述裁判案例來看,對於未經法定程式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造成的損害後果,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按照合法建築物予以賠償。北京東方徵地拆遷團隊知名律師劉雪晶亦認同該觀點,劉律師認為,

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於違法建築的認定機關以及認定程式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了做到行政機關職權分明,防止濫用職權等違法行政行為的發生。因此只有法定職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建築物認定為違法建築後,才能進行行政處罰,反之,則不具備作出行政處罰的基礎。

二、將違法建築的認定機關以及處罰機關進行分離,更能保證執法的公正性。

三、在未經法定程式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情況下,實施違法拆除行為,由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按照合法建築予以賠償更加符合公平原則,更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

住了20多年的房子,是“家”還是“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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