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實務4建築高度計算
2022-01-04由 消防小哥說 發表于 歷史
建築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
簷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
2 建築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女兒牆不算入建築高度)
3 同一座建築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
4 對於臺階式地坪,當位於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築之間有
防火牆
分隔,各自有符合規範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定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築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築高度
最大者
確定該建築的建築高度;
5 區域性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佔屋面面積
小於等於1/4
者,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6 對於住宅建築,設定在底部且室內高度
小於等於2.2米的腳踏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室內外高差或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 1。5m 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建築層數應按建築的自然層數計算,下列空間可不計入建築層數:
1 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 1。5m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 設定在建築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 2。2m 的腳踏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3 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區域性裝置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
2。1。1 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於
27米
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
24米
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築。
2。1。2 裙房:在高層建築主體投影範圍外,與建築主體相連且建築高度不大於 24m 的附屬建築。
2。1。4商業服務網點:設定在住宅建築的
首層或首層及二層
,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
小於等於300㎡
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髮店等
小型
營業性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