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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水輪流轉,微軟被訴Windows字型侵權!

2021-08-03由 納傑知產 發表于 科技

經常使用微軟系統及字型的人可能沒想到,計算機領域中的“維權狂魔”微軟公司近日正面臨被其他公司起訴侵權的尷尬境遇。

7月14日,北京中易中標電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易中標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民事裁定書公開,案號(2021)京民轄56號。

風水輪流轉,微軟被訴Windows字型侵權!

該裁定書顯示,原告中易中標公司訴稱,被告微軟(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軟中國公司)、微軟公司在生產、銷售的

Windows98/2000/XP/2003等作業系統中使用中易GB13000.1/GBK宋體和黑體兩副95TrueType字型檔的行為侵害了其對中易字型檔享有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故請求法院確認報告上述行為構成對中易中標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害,並判令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中易字型檔的上述作業系統。

在一審中,法院駁回了中易中標公司的起訴。

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裁定,指令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據瞭解,中易中標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經營範圍包括計算機軟硬體、軟體整合配套、字型檔設計及晶片、電子資料資訊處理;儀器、控制器件、新材料及相關產品技術的研究、開發、製造;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銷售本企業所開發的產品;銷售裝飾材料、木材;技術進出口。

涉案的中易字型檔,是中易中標公司將中國曆代書法藝術和當代計算機圖形軟體技術高度結合,經多年設計研發,創作出各種字型風格、用曲線描述的中文字型檔。這些字型檔產品不但符合國家標準,而且字形曲線精美、實用和藝術價值極高。經國家評測和審定,都給予最高評價,確認具有國內外領先水平。

此外,中易中標公司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鄭碼》中文輸入法系統,是享譽海內外的《英華大辭典》主編、我國著名文字學家鄭易里教授對漢字殫精竭慮研究半個世紀,後期和鄭瓏共同發明的對任何漢字都能進行快速輸入和檢索的重大專利發明。經我國權威專家多次審定,具備“規範、易學、快速、通用”的創新特點,從而攻克了所有漢字快速進入計算機的歷史難題。並且中易字型檔和《鄭碼》組成的大型漢字資訊處理系統還多次榮獲國內外重大獎項。

風水輪流轉,微軟被訴Windows字型侵權!

圖源 pixabay

其實在很早時候,中易中標公司就與微軟公司的關係沒有合結下了仇。因為微軟公司曾為Windows 95使用鄭碼而付費,但協議中卻帶有鄭碼可以用於“或任何其他微軟產品”的條款,而這為雙方的合作埋下了隱患。

當時中易中標公司確認,微軟公司曾為Windows 95使用鄭碼而付費,“或任何其他微軟產品”應該理解為“與Windows 95同時存在而相關聯的微軟產品”。然而微軟公司卻從1998年前後開始,在其開發的中文版Windows 98/2000/XP/2003等作業系統上,均使用了“中易字型檔”而未徵得中易電子許可,也沒有支付相應的許可費。

微軟公司這邊對協議的理解是,1995年字型協議的許可範圍不僅限於Windows 95中文版,而是包括之後的任何版本的作業系統及其他任何微軟產品。有公司相關人士曾就此事作出迴應,稱軟體需要更新換代是眾所周知的,微軟公司不可能將字型檔協議限制在單一版本上。微軟公司已經支付了相應協議中約定的費用。2001年微軟公司再次與中易公司簽訂字型許可協議,是因為國家標準進行了改進。因此,微軟公司認為中易字型檔的使用是在微軟與中易簽訂的相關協議的範圍內,就如同微軟對鄭碼輸入法的使用一樣。

儘管微軟公司用諸多理由證明自己是合法使用,但當時審理此案的一審法院並沒有支援微軟公司的說法,認為該合同中涉及的許可使用範圍需要國家的審批,因此需要考慮政府協議的有關內容。畢竟從政府協議和1995年字型協議的邏輯關係看,後者是在前者框架下籤訂。而政府協議的簽訂目的是解決Windows 95中文版的中文字型檔規範和審批問題,合同內容與相關條款均明確以Windows 95中文版為前提。

如果說鄭碼只是一個“意外”,是微軟公司“誤解”了協議的意思。那麼接下來的字型侵權就不能玩文字遊戲了。

北京高階人民法院曾對微軟侵犯中易字型檔和鄭碼的智慧財產權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

微軟侵犯中易字型檔的軟體著作權,並命令微軟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

風水輪流轉,微軟被訴Windows字型侵權!

原來,微軟在Windows 98、2000、2003、XP等中文版及全世界銷售的多國語言版等Windows產品中,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大量使用了中易字型檔,嚴重侵犯了中易中標公司的智慧財產權。

近年來,關於字型的著作權保護話題一直被人們討論著,而圍繞中文字型的版權糾紛而引發的訴訟也屢見不鮮。例如方正與寶潔的訴訟案,便曾在法律界掀起軒然大波。

對於計算機字型檔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實

無論被認定為計算機軟體還是美術作品,其都應當受到著作權保護

,這一點是沒有異議的。而對企業來說,對於他人享有智慧財產權的智力成果也應予以尊重。

既然計算機字型檔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那作為字型檔中的單個字型,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呢?這就要

取決於單字是否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獨創性”

了。

只不過,認定單字是否符合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性”要求,還需要結合個案認定。從近年來公開的案例來看,因產品生產包裝和企業宣傳文案中的單字等情形被認定為侵犯他人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例子仍然不在少數,因此企業應當注意對於單字的商業性使用。

常見的字型檔及字型侵權行為有以下幾種:

1、企業辦公終端安裝使用。

即企業在其內部使用的計算機或其他辦公終端裝置上安裝並使用字型檔和字型單字;

2、商業性使用。

即企業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字型的行為,比如在產品及其包裝、宣傳冊、企業網站、微信公眾號、企業宣傳廣告、商標和商業推廣等情形下使用字型;

3、技術性使用。

將字型檔或者字適用於企業自己的軟體產品、影視劇字幕或者其他產品載體中。

在上述案件中,微軟公司的侵權行為就屬於第三種。

總之,企業在取得權利人的授權時,需要

注意字型檔、字型的授權物件及授權範圍。

即便已經與權利人達成授權協議,可以對字型檔、字型進行使用,但是對於企業是否可以將該字型檔、字型進行演繹或者是否有權利將相應字型檔、字型在關聯公司中進行使用等諸如此類的一系列問題,如果在授權書中沒有明確約定的話,那麼企業不僅要支付相關費用,還要承擔侵權責任。

如今中易中標公司打的這場官司也算是翻陳年舊賬吧,就是不知道他們能不能追回損失。也許,此案的判決結果將會直接影響到我國字型檔產業如何發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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