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指導原則正式稿釋出,有哪些重點變化?

2023-01-01由 醫學界罕見病頻道 發表于 歷史

*僅供醫學專業人士閱讀參考

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指導原則正式稿釋出,有哪些重點變化?

患者的角色定位有了全面突破,希望成為藥物研發的新起點

11月2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CDE)釋出《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的一般考慮指導原則(試行)》(以下簡稱《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針對臨床試驗申請人如何組織患者參與藥品研發,從基本原則、組織工作、注意事項等方面進行了指導與規範。

今年7月6日,CDE釋出了上述指導原則的徵求意見稿

[2]

。罕見病相關的藥物研發,因為研發難度大、整體受關注度低、患者人數較少,患者參與的重要性尤為突出,在這份檔案中也特別指出,罕見病用藥的研發應重視患者參與。

徵求意見稿一經發布,得到了全國罕見病患者、患者組織和相關醫療、產業領域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如今,本《指導原則》正式稿釋出,與徵求意見稿進行比對,所進行的重要改動,可以看出CDE在推動患者規範參與藥物研發的努力與指導傾向,對患者、患者組織和臨床試驗申請人有進一步的參考價值。

重點修改

加強規範並提升雙方積極性

《指導原則》分為概述、基本原則、組織工作、注意事項、示例五部分,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體例相同,在具體內容的描述上進行了多處調整。部分僅為表述層面的改動,不涉及含義變化,但以下修改,則體現出了在採納多方意見後的指導傾向;

明確並強調“患者”概念的適用範圍

徵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中術語“患者”,不僅包括患者個體,還包括患者的家屬、監護者、看護者以及

患者組織、聯盟或者患者團體

等。同時,“患者個體”可以不是參加藥物臨床試驗的受試者;“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不是招募藥物臨床試驗受試者。

正式稿:

本指導原則中術語“患者”,不僅包括患者個體,還包括患者的家屬、監護者、看護者以及

患者組織

等。同時,

本指導原則中的“患者個體”不要與藥物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混淆

,“患者個體”可以不參加任何藥物臨床試驗。

儘管徵求意見稿有相似含義,但正式稿進一步強調,本指導原則的“患者個體”不要與臨床試驗受試者相混淆。

過去,患者常常只能作為受試者出現在藥物研發、臨床試驗、上市的全週期中,但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看作對藥物研發的“參與”,只是這種參與是極其被動的。因此,CDE希望臨床試驗申請人等各相關方要足夠明確,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與邀請患者成為受試者是絕對不同的概念,在最大程度上確保患者的參與地位和話語權。

但是,徵求意見稿對“患者”的定義,保留了“患者組織”,刪去了“(患者)聯盟或者患者團體”,這意味著對患者群體的組織化、規範化發展有了更高要求。規模化的患者群,往往比患者個體能夠對疾病有更深入的瞭解、對藥物研發有更專業的建議,但今後已註冊的患者組織,將在藥物研發的過程中得到更多重視,有更多的主動權。

加強知情同意與保密相關規定

徵求意見稿:

知情同意書的內容可包含:參與內容簡介、參與形式、預計時間、涉及錄音錄影材料和組織工作產出的所屬權、保密協議、協議生效和終止日期、應遵守的法律法規等。

正式稿:

“組織患者參與某藥物研發專案的知情同意書”的內容可包含:參與內容簡介、參與形式、預計時間、

可獲得的補償

、涉及錄音錄影材料和組織工作產出的所屬權、

個人資訊收集和處理流程、參與的獲益和風險等

對“知情同意書”的內容,正式稿增加了患者參與的獲益和風險、補償等內容,希望申請人在邀請患者參與藥物研發時,對這些條款予以事先明確,進一步保障了患者參與的基本權益。

徵求意見稿:

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保護患者隱私和來自患者的資訊。患者的個人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年齡、患病情況等基本資訊以及收集的患者體驗和意見等內容,申辦者應明確規定何種崗位可以知曉何種範圍的資訊等。

正式稿:

應保護患者隱私和來自患者的資訊,

簽署保密協議

申請人應建立相關保密程式、管理規範等

,避免患者資訊的洩露和被不正當的使用等情況,例如:規定其內部何種崗位可以知曉何種範圍的資訊等。

在保護患者隱私的問題上,正式稿明確提出應簽署保密協議、申請人應建立保密程式和管理規範,從合同和制度上加強了對患者隱私和個人資訊的保護。

以上都是對患者一方的權益維護,那麼對申請人一方呢?正式稿也有所加強。

徵求意見稿:

參與藥物研發的患者不得披露申辦者的商業秘密、未披露資訊或者保密商務資訊等,以保護智慧財產權和投資等。

正式稿:

參與藥物研發的患者不得披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未披露資訊或者保密商務資訊等,以保護智慧財產權和投資等,

應簽署保密協議

保密義務是對等的,針對患者一方,正式稿增加了應對申請人簽署保密協議的條款,避免申請人的保密資訊外洩。

透過以上內容的增改,不難看出,

CDE希望增強對各方權利和義務的規範化約定,讓各方權益的維護有章可循、減少糾紛,從而提升申請人、患者雙方對“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這一事宜的積極性。

擴大患者對藥物研發的參與範圍

徵求意見稿:

在臨床試驗開始之前,患者可以提供其對所患疾病或狀況的自身認知,及其預期經藥物治療之後獲益程度和願意接受的風險水平等,這可能有助於確定對患者有意義的研究終點、選擇合適的研究人群和研究持續時間,以及使用合適的對照。

正式稿:

在臨床試驗開始之前

啟動患者對研究設計的討論

,患者可以提供其對所患疾病或狀況的自身認知和體驗,及其預期經藥物治療之後獲益程度和願意接受的風險水平等資訊,

也可以參與評估臨床試驗的執行困難等情況,以及對於臨床試驗的擔憂和期望

。這可能有助於確定對患者有意義的研究終點、選擇合適的研究人群和研究持續時間、採用合適的對照,

規避臨床試驗入組困難等情況,以及提升患者對臨床試驗的依從性

這一部分是“臨床試驗開始前階段”患者參與的指導方案,也是正式版對“如何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相較於徵求意見稿增改最多的部分。

正式版明確提出,要在開始前設定討論環節,保障患者參與;患者在提供對所患疾病、預期用藥相關體驗和意見的基礎上,可以提出對接下來臨床試驗的評估、擔憂和期望;完善了對患者參與的意義表述,強調能減少入組難、提升依從性等情況。

所增加的內容,加強了患者在藥物研發過程中的話語權,強調申請人應該聽取患者對藥物研發中的更多意見,並指出了對申請人而言如此操作的收益,

既能強化患者參與的深度,又能推動申請人積極邀請患者參與

對臨床試驗公正性、客觀性的完善規定

正式稿在多處增加了對申請人在組織患者參與、訪談患者時應該“客觀記錄”、“不可只記錄或採用對公司有益的部分”等內容,進一步強調申請人在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時應保持公正,不得誘導患者,從根本上保證患者參與藥物研發的價值不受扭曲。

結語

患者參與藥

物研發的新起點

本《指導原則》一再強調“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並非招募藥物臨床試驗受試,對患者在藥物研發中的角色定位,

相較於以往有了全面突破:

,患者與臨床試驗的主辦方、研究者、企業是平等的,並在溝通中應充分考慮患者的個體條件,在彼此理解基礎上進行溝通;

強調患者作為參與主體之一的平等地位

,鼓勵患者在藥品研發全週期的參與,包括研發立題、臨床試驗開始前、試驗中、試驗後等各個階段;

縱向上,突破了“受試”階段

,“非受試患者”的意見也應得到重視,沒有必要或沒有資格受試的更多患者,有機會為藥物研發貢獻有價值的建議。

需要指出的是,這份《指導原則》雖然遵循了“以患者為中心”的理念,為申請人合規組織患者參與指明瞭方向,但面向的仍是臨床試驗申請人,如科研機構、企業等。

基於罕見病領域普遍存在藥物研發關注度低等情況,許多罕見病群體仍處在“自救”的階段。

橫向上,突破了“受試”群體

事實上,放眼海外的罕見病藥物研發經驗,患者、患者家屬和患者組織在發起、資助藥物研發上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從患者群體到研發、製藥機構,有著更為完善的產業生態鏈

[3]

。當然,藥物研發良性生態圈的打造非一日之功,希望本《指導原則》正式稿的出臺成為嶄新的起點,推動各相關方“以患者為中心”,不斷推進罕見病的基礎研究與藥物研發。

如果有罕見病組織、群體或患者希望發起對某項藥物的研發,仍然缺乏足夠的制度、鼓勵性政策,來推動發起方得到相關科研、產業以及投資機構的支援。

更多

罕見病診療知識

哪裡看?

快來“

醫生站

”瞧一瞧

[1]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關於釋出 《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的一般考慮指導原則(試行)》的通告(2022年第46號),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41c7a683e4d0dcca28bccadc47096d2a。

[2]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關於公開徵求《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的一般考慮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2981a587ba89aa3368130ac1565fb04f。

[3] 肖磊。 患者組織在罕見病和孤兒藥研發中的作用[J]。 國際藥學研究雜誌,2017,44(2): 209-214。

本文首發:醫學界罕見病頻道

本文作者:醫學界報道組

* “醫學界”力求所發表內容專業、可靠,但不對內容的準確性做出承諾;請相關各方在採用或以此作為決策依據時另行核查。

版權申明

本文原創 歡迎轉發朋友圈

- End -

參考文獻:

組織患者參與藥物研發指導原則正式稿釋出,有哪些重點變化?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