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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修法:上道路行駛機動車排放目視可見黑煙,罰二百元

2022-04-07由 生態臨淄 發表于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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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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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採取提高控制標準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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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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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新能源機動車的燃料補給、充換電、維修等配套設施,落實財政、稅收、政府採購等規定,採取提供通行便利、停車收費優惠等措施,鼓勵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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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車用汽油、柴油及其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本省執行的國家階段性燃油質量標準的要求。鼓勵使用清潔車用能源和優質車用燃料。銷售車用燃料的單位,應當明示燃料質量標準。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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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汙染程度,劃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道路和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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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使用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數量較多的

重點用車單位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責任制度和環保達標保障體系,確保本單位使用的車輛符合相關排放標準。

重點用車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汙染防治需要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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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改裝機動車排氣汙染控制裝置或者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機動車不得排放目視可見黑煙等排氣汙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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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具備條件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配備遠端排放監控裝置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可以根據排放資料情況和國家有關標準,在定期排放檢驗時免於上線檢測。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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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純電動機動車免於排放檢驗。新購機動車達到本省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辦理註冊登記前免於排放檢驗,國家對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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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具體名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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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檢驗裝置經依法檢定或者校準合格”。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按照國家技術規範建立並儲存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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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機動車超標排放汙染物等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透過遙感監測、攝影攝像等電子技術監控裝置對機動車排氣汙染超標行為進行取證的,應當及時將相關證據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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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閒置、改裝機動車排氣汙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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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放目視可見黑煙等排氣汙染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處二百元

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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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車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責任制度和環保達標保障體系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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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按照國家技術規範建立或者儲存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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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刪去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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