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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這些收費取消!

2022-01-18由 古楚平安哨 發表于 歷史

日前,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確進一步清理規範我市水氣暖行業收費,加快完善水氣暖價格形成機制,提升服務質量,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最佳化營商環境。

明確了!這些收費取消!

國家和省要求取消的

水氣暖行業收費專案

明確了!這些收費取消!

清理規範收費專案

(一)環節收費專案。嚴格執行《通知》清費行動要求,2021年3月1日起,《通知》明確要求取消的不合理收費專案、《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明確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專案的通知》(蘇發改價格發〔2021〕189號)

明確取消的收費專案一律取消。其他沒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據的收費專案全部取消。

廢止與國家、省要求不一致的政策檔案,並及時公佈清理結果。組織開展對供水供氣供暖行業相關收費的專項治理行動。(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

(二)接入工程費用。接入工程是指從使用者建築區劃紅線連線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2021年3月1日以後通過出讓或劃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專案,供水供氣供熱企業的投資介面應延伸至使用者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

不得由使用者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

市本級定價範圍的水氣暖接入工程費按照產權清晰化原則由水氣熱企業承擔並負責後續經營維護,納入企業經營成本,依規有序透過水氣暖價格疏導。各縣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明確水氣暖接入工程投資分擔方案。

涉電行業收費相關政策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1〕55號)執行,即:低壓小微企業電力接入工程應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營造全國一流用電營商環境專項行動計劃的通知》(蘇政傳發〔2021〕45號)要求,

全部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新建居住區電力接入工程全部費用由政府承擔;

除新建居住區以外的電力使用者接入工程由供電企業承擔電氣工程投資,政府負責完善專案用電所需的線路通道、電纜管溝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落實工程建設資金。(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三)建設運營費用。建立使用者建築區劃紅線內的供水供氣供暖建設安裝環節市場競爭機制,由使用者委託具備資質的建設安裝企業施工,設計、施工等環節應由供水供氣供熱企業跟蹤參與質量和技術監督,待安裝工程經質量驗收合格後,

供水供氣供熱企業應當提供無歧視的接入服務。

在完善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加快建立公平開放的新建居住區供氣設施建設安裝市場,到2025年,新建居住區紅線內供氣設施建設安裝工程市場化競爭形成,管道燃氣設施建設安裝實行市場調節價。新建居住區等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裝置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後,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供氣供熱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的,相關執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城鎮老舊小區水氣暖改造工程費用,可透過政府補貼、企業自籌、使用者出資等方式籌措,具體方式和費用分攤方案由市住建局結合實際制定。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加快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一)完善供水價格機制。

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價格機制,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合理制定並動態調整供水價格。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設施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的,其執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成本。(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二)完善配氣價格機制。

城鎮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嚴格核定獨立配氣價格,配氣價格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

天然氣銷售價格根據上游購氣價格變化情況,適時實施動態調整。(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三)完善供暖價格機制。

城鎮居民集中供暖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非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合理制定並按照聯動機制動態調整熱力銷售價格,不斷完善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嚴格規範定價收費行為

(一)規範政府定價行為。按照省城鎮供水供氣供暖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合理制定價格。強化成本結論和價格資訊公開,保障使用者知情權。對居民燃氣工程安裝費、燃氣設施移改費等市場競爭不充分、仍具壟斷性的少數涉及供氣行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實行政府定價。(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二)規範經營者收費行為。

供水供氣供熱企業應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水氣暖費用。

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裝置產生的水氣暖費用應按照實際費用和合同約定的方式由全體終端使用者分攤;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維護費用應透過物業公共服務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決,不得以水氣暖費用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經營者要定期向終端使用者公佈相關費用的實際發生和具體分攤情況。供水供氣供熱企業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後至用水用氣用熱器具前,為滿足使用者個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務收費專案,要明確服務專案、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資訊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使用者公開。

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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