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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享受年休假!你應得的日工資收入300%賠付了嗎?大膽提出就歸你

2022-01-03由 勞動者之哥 發表于 歷史

當下,還有一些企業沒有嚴格執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認為這個假可有可無,沒有重視安排職工的年休假,當遇到這種情況,你知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申訴拿到自己應得的三賠工資嗎?今天跟大家分享“三倍工資”的維權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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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劉某到某公司工作擔任前臺接待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每月工資5000元。劉某在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工作期間公司與劉某協商後,經劉某同意,未安排劉某享受帶薪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2017年12月,公司明確表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並同意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公司不同意支付。劉某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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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明確,你受法律保護

劉某的仲裁請求合理,應當依法予以支援。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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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用人單位在不安排勞動者足額享受年休假情況下,應當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本案中的公司不安排休假並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不符合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

法規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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