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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如何更換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

2021-12-18由 黃軍府律師 發表于 歷史

業主委員會作為全體業主的代表,其法律地位至關重要,直接關係到委員會及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權利行使及保障。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關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可知,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一個常設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負責處理業主大會的日常事務,當然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故業主委員會委員能否正常履職、是否存在拒不履行、能否代表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等問題均關係到業主委員會乃至全體業主的利益。

下面我們結合《物業管理條例》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等相關法律部法規規定,就何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委員有哪些職責及如何更換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梳理。

一、

何為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選舉出的業主代表組成,透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大會執行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第三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二、

業主委員會有哪些職責

如前文所述,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負責處理業主大會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如下: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續籌並監督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等。

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向就下列情況及資料向業主進行公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物業服務合同;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三、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職條件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可知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陣列成。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7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四、如何更換業委會成員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對此筆者透過《物業管理條例》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的理解,認為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有如下兩種方式:

(一)業主委員會委員怠於履行或不適合繼續履職的情況。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一)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二)不履行委員職責的;(三)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有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的,可參照上述法律規定依法終止其委員資格。

(二)如前所述,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業主委員會委員也是經過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故無論是業主委員會還是業主委員會的某個委員本質上是來自業主,代表業主的利益,如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代表業主利益,失去業主支援的時候,當然業主有權利依法合規的進行改選。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第二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如超過20%以上業主共同提議要求業主委員會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此時應在該提議書書中載明需要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姓名及其他事項,一併遞交小區業主委員會。

業委會經稽核認為提議的內容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法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對於召開臨時業主大會的會議程式等其他事項應當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法律規定。

五、結束語

以上簡要對更換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內容進行梳理,但實踐中,往往存在20%以上業主已經按照法律法規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將提議提交給業主委員會,但因業主委員會才有權召開業主大會和臨時業主大會。故業主委員以各種理由推諉、阻攔業主大會的召開,進而實現對業主提議更換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阻攔。

面對此種情況,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的相關規格可知,如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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