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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有權撤銷業主大會決議、決定?法律依據是什麼?第幾條款?

2022-02-07由 業主協匯 發表于 歷史

眾所周知,街道辦有權撤銷業委會的決議。但是,街道辦是否有權撤銷業主大會決議、決定?這麼多年學習業主相關法律法規以來,我還是第一次聽說。

街道辦有權撤銷業主大會決議、決定?法律依據是什麼?哪條法律、第幾條第幾款?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

指導

協助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是“

指導

”“

協助

”而不是法律規定的“

領導

”或“

監督

”。社群作為

群眾性組織

社群書記更沒有權來實施行政管理權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

指導

協助

。”

退一萬步講,就算是新的業委會有“錯”也要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共同決定。

街道辦有權撤銷業主大會決議、決定?法律依據是什麼?第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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