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交通違法實施“首違警告”,你知道嗎?
為持續推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助推最佳化營商環境改善,將“我為群眾辦實事”落實落細,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秉承寬嚴相濟執法理念,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突出人性化執法,自2021年6月起,對4類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實施“提示教育”,12類交通違法行為實施“首違警告”的執法措施。
現場執法過程中
對以下4類輕微交通違法行為
適用“提示教育”
1。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經查詢機動車狀態正常);
2。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經查詢駕駛證狀態正常);
3。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經查詢已投保交強險);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的(經查詢機動車已檢驗合格);
現場執法過程中
對12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適用“首違警告”的
1。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經教育及時消除的;
2。車輛在背街小巷、社群道路未劃有停車泊位的地點臨時停放,不妨礙通行的;
3。透過路口遇停止訊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未影響通行安全的;
4。在劃設有停車泊位的道路,車輛壓線、越線停放,未影響通行安全的(車輛停放應順向停放,不得逆向停放);
5。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經提醒改正的;
6。摩托車後座乘坐不滿十二週歲未成年人,經提醒改正的;
7。駕駛輕便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經提醒改正的;
8。駕駛摩托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經提醒改正的;
9。機動車行駛時,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經提醒改正的;
10。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經提醒改正的;
11。透過交通訊號燈控制的路口時,因不熟悉車道情況,跨越中心實線變更車道,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經提醒改正的。
12。實習期內未貼上或懸掛實習標誌的,經提醒改正的。
但是
但是
但是
並不是所有的交通違法行為都能適用“首違警告”,針對
酒駕醉駕毒駕、超員超速、無牌無證、非法改裝
等
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公安交警部門始終堅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嚴查嚴處,絕不姑息!
圖文來源:玉溪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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