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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識別須“單獨同意”而不能“強迫同意”?來看律師說法

2021-08-05由 天使遊戲劇院 發表于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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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識別技術因其不可複製性、非接觸性、快速性等優勢,為通行智慧化、快速驗證身份等帶來了良好的體驗,但因被濫用引起爭議和糾紛。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釋出,其釋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將承擔哪些法律後果?如何讓這項新技術更好服務市民?

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將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日前,上海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斌、上海建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力做客嘉定人民廣播電臺調頻FM100。3兆赫《法寶線上》節目,為市民做詳細解讀。

人臉識別須“單獨同意”而不能“強迫同意”?來看律師說法

左一:上海建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力右一:上海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馬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釋出的背景、意義何在?

人臉識別是人工智慧的重要應用,在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所帶來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和擔憂,如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資訊後開展營銷分析,部分物業服務企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業主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還有不法分子將個人資訊製作成動態影片或實施竊取財產等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民法典》《網路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吸收個人資訊保護立法有關經驗成果,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了該司法解釋,對人臉資訊提供司法保護,於2021年8月1日實施。

該規定的亮點內容有哪些?

1、單獨同意規則

《規定》第二條第3項規定:資訊處理者在徵得個人同意時,必須就人臉資訊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的同意,不能透過一攬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徵得個人同意。由於人臉資訊屬於敏感個人資訊,處理活動對個人權益影響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設定較高標準,以確保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慮對自己權益的後果而作出同意。另外,該條還規定資訊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人臉資訊的,必須徵得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

2、強迫同意無效規則

《規定》第四條對處理人臉資訊的有效同意採取從嚴認定的思路。對於資訊處理者採取“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選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資訊,資訊處理者據此認為其已徵得相應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第四條的規定不僅適用於線上應用,對於需要告知同意的線下場景也同樣適用。

3、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進出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

《規定》第十條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4、維權的合理開支和聘請律師費的合理費用可以要求侵權方賠償

《規定》第八條明確:……合理開支包括該自然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合理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從民事責任來看,針對一些侵犯個人資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可要求對方承擔賠禮道歉、損害賠償、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

從刑事責任來看,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同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處罰。

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讓新技術更好地服務市民?

對資訊處理者來說,在使用諸如人臉資訊處理等新技術時,應當依法遵守告知同意的原則,在此基礎上按約合理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更不得利用新技術從事犯罪活動;對廣大市民來說,在使用新技術得到便利的同時,也需要保持適度謹慎的態度,即需要充分了解該新技術的優缺點,評估其可能存在的風險,結合自身需求合理選擇使用。

人臉識別須“單獨同意”而不能“強迫同意”?來看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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