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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招工,誰來擔責?

2021-10-04由 律師普法 發表于 寵物

案情簡介

鄧某於2020年6月23日經李某介紹,到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新民居社群專案從事木工工作。2020年7月5日,鄧某在工作中受傷。為主張工傷賠償事宜,他申請了仲裁。

據鄧某訴稱,該工程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包給王某,王某招用了他並進行管理。發生工傷後,他與王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在仲裁中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被申請人、王某作為第三人,要求確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經庭審查明,王某的工程專案承包自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駐該專案的經理張某,王某以個人名義與張某簽訂了工程承包協議。鄧某由王某以個人名義僱用,由王某為鄧某發放工資。

鄧某受傷後,王某墊付了大部分醫藥費。另根據庭審調查和調取證據證實,王某獨資註冊了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自己,公司經營範圍涵蓋了王某承包的工程專案,即鄧某所在的工程專案。在承包工程專案期間,該公司為正常存續狀態。

爭議焦點

建築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招工,誰來承擔責任?

處理結果

仲裁委認為,因王某的公司具備適格的用工主體資格,且鄧某從事的勞動也屬於公司業務組成部分。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僱用鄧某、對鄧某進行用工管理的行為可以視為公司行為,即鄧某與王某的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係,應由王某的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焦點分析

在仲裁庭合議中,有觀點認為,本案中,王某以自然人的身份承包了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程專案,並自行僱用了鄧某為其勞動。根據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應由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但仲裁委最終認定王某所在公司與鄧某存在勞動關係。本案中,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鄧某符合確認用工主體責任相關規定中的主體資格,王某也是以自然人身份承包了涉案工程,根據法條,本應由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是,王某同時兼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承包的工程專案也在公司的經營範圍之內。

因此,表面上是王某以自然人的身份招用鄧某,實際上是王某代表其所在公司招聘和管理勞動者,而且鄧某提供的勞動亦屬於王某所在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上述情形符合勞動關係成立要件,故鄧某和王某所在公司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據此,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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