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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落在出租車內,司機送回收50元勞務費,這錢該不該要

2021-06-19由 柳塘閱微 發表于 寵物

近日江蘇徐州,一楊姓學生乘坐計程車時將手機遺落在車上,等到他發現的時候,已經下車有一段時間了。小楊同學覺得手機落在出租車上不一定能夠找回,但他還是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打電話聯絡到了司機。

手機落在出租車內,司機送回收50元勞務費,這錢該不該要

計程車司機接到電話後承認是撿到了手機,也非常爽快地答應把手機給小楊送過去。但同時也表示自己的車上正拉著乘客,需要等送完客人後才能把手機送回。

可是當司機把手機給送回來後,他又向小楊提出一個要求,就是要向他付50元的勞務費。小楊對此有所不滿,認為自己已經付過車費了,手機落在車上,司機就有義務和責任將乘客的物品歸還,所以司機要自己要勞務費是不對的。

而司機則解釋說,我們跑出租車的是靠這個養家餬口,不可能白跑一趟。我看你是學生才只要50塊,別人的話都是要一百。放下拉客專門跑一趟,耽誤時間不說,也是有油耗的。小楊隨後向司機師傅支付了50元,作為他交還手機的酬勞。

手機落在出租車內,司機送回收50元勞務費,這錢該不該要

那麼作為計程車司機,在拾到乘客的物品並進行歸還時,該不該收取勞務費呢?其實在《民法典》第317條第1款規定中,就已經有了明確的說明。即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也就是說,這位計程車司機向小楊同學收取費用是合理的。因為條款中所說的“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包括了手機的保管費和送還時產生的汽油費。《民法典》在為遺失物拾得者爭取權益時,也規定了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即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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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計程車司機撿到手機後,並不等於獲取了手機的所有權。他對於遺失物仍然有義務進行保管,並有責任將手機返還給乘車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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