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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讓“好人心寒”

2021-04-10由 金陵長安 發表于 歷史

今日普法律師

楊興 律師

江蘇鏡見興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不讓“好人心寒”

說起順路搭便車,大家肯定不陌生,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比如順路捎帶朋友,臨時幫鄰居接孩子放學等等,這本是一件助人為樂的好事,可一旦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雙方可就不再那麼好說話了,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先看一則案例

2019年初夏,50多歲的江某與同事相約自駕皖南。週末一早,江某開著自己新買的越野車帶著同事從南京出發,當時車上共有4人。

路上,坐在後排位置的劉某突然建議說改變行程,但就在這條被臨時更改的路線上,江某駕駛的越野車翻車後墜入路邊水庫,駕駛員江某、車後排座位的兩名乘客全部死亡,只有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周某倖存。

2020年,事故死者劉某的家人向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某的家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在內的共計110萬元訴訟請求。由於江某並沒有購買車上人員險,這些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江某的家人表示,願意給付一定的補償,但無力承擔如此高額的賠償。

案件開庭期間,承辦法官進行了大量調解工作,並向雙方當事人就民法典中關於“好意同乘”的規定做出了釋明。在聽過法官的釋明後原告當即同意降低訴請金額,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案順利調解結案。

律師說法

關於“好意搭乘”的責任承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明確規定: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屬於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範疇,應當積極的鼓勵宣揚,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利於傳統美德的弘揚。

當然,雖然“好意同乘”的“減責”規定可以合同美德,但不能以減損乘車人的權利作為代價。若駕駛人的行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則不能僅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比如,好意駕駛人違反一般安全注意義務,或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嚴重行為,所以駕駛人開車上路,無論何時,一定要遵守法律,謹慎駕駛。

讓我們重溫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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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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