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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率調整後,對我們有哪些影響?順帶聊聊利率的前世今生

2021-04-23由 蘭傑蒙面說 發表于 歷史

大家好,我是蘭傑,旨在為更多的老哥老妹提供一些上岸的方法和建議,解決一些信用卡及債務問題,傳遞正能量,早日過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最近“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話題仍在討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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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源於最高法和國家發改委於7月22日聯合釋出的《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總共31條),其中第13條提及:

“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於今年2月就修訂司法解釋徵求意見。該標準是“一年期LPR的四倍”。一年期LPR的最新報價是3。85%,新的私人民間貸款利率上限很可能就是3。85%的四倍15。4%。

儘管尚未釋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但“大幅降低私人民間貸款利率”的詞彙刺激到了大多數金融機構和從業者的神經。中小型金融機構,助貸機構和非持牌金融機構從各個方面討論“顯著降低私人民間貸款利率上限”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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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貸款利率的上限是如何來的?

如果要追溯到遠古時代,自宋代以來,就有傳統的說法,利息不過本。這可以看作是對私人民間貸款的一種利息的早期約束。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民通意見》修訂草案1990年的修改稿中提到了:

“對於民間的借貸,用於生活的借貸利率不能高於銀行相同類目貸款利率的兩倍,而經營生產性借貸不得高於銀行利率的四倍。”

但是,1991年最高法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發生了變化,取而代之的是採用“一刀切”的“四倍利率”上限調節模式。也就是說,“私人民間貸款不得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如果超過此上限,則超額利息將不受保護。這就是著名的”四倍利率紅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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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打擊高利貸行為、取締地下錢莊的通知”中重申了四倍的利率標準。原來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更改為“超出標準就是高利貸行為”。

2015年,歷時25年的“四倍利率紅線”退出了歷史舞臺。在“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最高法》以新的“兩個限制和三個區”條例取代了“四倍的利率紅線”。

也就是說,年利率是24%和36%作為兩個限制:低於24%的利息受到保護,這是“司法保護區”;超過24%且少於36%的債務被視為自然債務,已經還了的那些債務不需要退還,而未還那些債務則不能再要,這就是“自然債務區”。超過36%的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超額收取的要返還,將作為“無效區”

關於24%和36%這兩個限制,最高法院法官杜萬華給出了明確的解釋:

“央行發行的基準貸款利率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最低為2%,最高為12%,最常見的為5%-8%。最後,選擇了中間的6%,參照傳統的四倍含義,即24%已確立為長期實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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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隨著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更好的服務於實體經濟的發展,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以及金融技術的發展,對民間借貸的“兩個限度和三個區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必須調整私人民間貸款利率的上限。

二、私人民間貸款利率的上限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

在司法上,民間借貸是一個具有明確範圍的術語,特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

與私人民間貸款不同,持牌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是金融貸款。 2015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指出,“對金融貸款和私人民間貸款的要區別對待,適用不同的規則和利率標準。”

因此,私人民間貸款和金融貸款的利率上限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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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講,金融貸款的利率是沒有上限的。在利率市場化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簡稱《九民紀要》)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是按照商業原則自主經營的,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

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認為金融貸款的年利率不設定上限,可以超過24%。例如,在2018年左某借款人與一家消費者金融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法院不支援左某對超過的24%以上利息無效的主張。根本原因是法院認為,消費金融公司是金融借貸活動,不適用於“私人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當然,在更多情況下,法院認為,儘管金融貸款不適用於“私人民間貸款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但相較於民間借貸,金融機構更應該接受監管和限制。因此,應參考《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24%的年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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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從另一個角度看,法律也需要考慮公眾最基本的對於公平和正義的要求。如果民間貸款利率的上限低於金融機構的利率上限,顯然不符合普遍的認識,監管也很難承受持牌機構高於私人借貸利率的輿論和道德壓力。因此,監管還將明確視窗指導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上限,限制金融機構的高息貸款。

因此,總體而言,私人民間貸款利率上限的變化不僅會影響民間貸款。這基本上意味著,持牌金融機構的貸款產品的綜合利率也不能超過該上限。

三、為什麼要調整私人民間貸款利率上限?

7月22日釋出的《意見》明確指出,“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服務實體經濟”,與最高法在2019年釋出的“九民紀要”也有相似的描述。因此,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目的很明確,即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真正踐行普惠金融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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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世界,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通常都設定了利率上限。世界銀行在2018年對96個國家的貸款利率上限進行了調查,發現其中76個國家採用了某種形式的利率上限。這些國家佔全球GDP的80%。

在這76個國家中,利率上限並不相同。約有1/3的國家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大多數是發達國家。其餘其他國家則主要考慮降低實際市場利率。

從國內實際經驗來看,既要保護消費者權益,又要降低實際利率。

四、誰受到私人民間貸款利率上限調整的影響?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利率是資金的價格,設定利率上限是價格控制的一種手段。當規定的價格下降時,將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市場的供應(貸款產品和數量的減少)。如果供應下降但需求沒有變化,那麼對於需求方(借款人),要麼無法獲得貸款,要麼非法突破價格的控制並以更高的利率借入。

這個前提是,供給量沒有變化的情形下。而從實際上看,監管層面不會也不可能允許金融的供應量下降,並且肯定會透過降低利率等手段增加低利率的供應量,具體的政策效果取決於監管政策的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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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方面,讓我們回顧一下日本。日本在1950年代迎來了發展的黃金時期。消費者信貸以極快的速度增長。在後面的幾十年,個人和中小企業同樣遇到了“融資昂貴和融資困難”的問題。因此,日本在2006年修改了“貸款商業法”,其中有兩點:一是法定利率的上限從29。2%降低到20%;另一個是禁止貸款超過個人年收入的三分之一。

從對信貸機構的影響來看,“貸款商業法”大大減少了金融信貸的供應。在2003年實施“貸款商業法”之前,利率水平為20%-28%的貸款餘額為8。1萬億日元,但是在實施“貸款商業法”之後,該利率水平下的貸款幾乎為零。但是,與信貸大幅減少相比,利率為14%-18%的信貸僅增加了不到2萬億日元(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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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從事信貸業務的消費者金融機構的數量也急劇下降。信貸公司的數量從2003年的11,800家減少到2016年的1,900家左右。國際消費金融巨頭也退出了日本,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花旗銀行也停止了日本的消費金融業務。

對於個人、中小型和微型企業主這些需求方,“貸款商業法”也具有巨大影響。在實施“貸款商業法”之前,大量的低信用人群可以以20%-28%的利率獲得貸款。但是,對於這些高風險和低信用的人群實施“貸款商業法”後,只有極少數的人可以獲得低於20%利率的貸款,因為對於金融機構而言,這組人的業務所帶來的收益遠不如所帶來的風險大。機構只能選擇相對高質量的客戶來提供信貸服務,這導致諸如小微企業主和自由職業者之類的低信用群體的信貸拒絕率明顯高於固定工作的人群。

當然,另一方面,我們必須看到的是,確實有相當多的人以14%-18%的低利率獲得信貸服務。

最後,控制利率上限是一個極其複雜的問題,從近年來制定和釋出的監管政策中,通常會參考各種市場實體的意見。政策制定是一個博弈過程。當各方達成共識時,負面影響將最小化,政策效果才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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