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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光伏專案合規檔案缺失的風險

2022-12-30由 華怡能源 發表于 歷史

集中式光伏專案合規檔案缺失的風險

光伏電站專案開發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專案立項、專案施工和併網驗收。施工週期雖然通常只有2-4個月,但從考察到立項、從立項到施工、從施工的到併網投運通常時間跨度超過1年。光伏電站專案雖非大型建設工程專案,但其存在專案備案檔案及專案規模指標競爭激烈、用地政策不明確、土地租賃程式複雜、併網程式繁複等特點,導致光伏電站專案開發整個流程中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總體來看,專案立項階段存在法律風險最多,法律風險級別高,專案施工階段次之,併網驗收階段居末。

首先,

專案立項階段的核心工作是取得專案的備案(即俗稱的“路條”)、專案規模指標以及電力接入批覆。這三項工作是整個專案的根基,其中專案備案、指標的取得與否決定著專案的合法性,電力接入批覆的取得與否決定著專案是否可以進行下去的問題。

其次,

專案立項階段最大法律風險點在於專案用地的取得。地面集中式光伏電站專案佔地面積大,我國土地管理體制嚴苛以及國家關於光伏電站專案用地政策不明確等原因導致專案用地的取得成為光伏電站專案建設中的首要法律風險點。

最後,

專案立項階段其他工作的重要性也不可小覷。如專案立項階段國土部門、環保部門、林業部門、畜牧部門或水利部門等任何部門就專案的批覆未取得,都可能導致專案的停工或專案的終止。另外,專案土地使用稅的是否繳納,直接影響專案的收益率。

集中式光伏專案合規檔案缺失的風險

專案立項階段需的合規性檔案

專案備案、電力接入批覆因為其核心性,通常都是電站專案立項的必備條件,不存在缺失的風險。反而是一些非核心性、可以延緩辦理的合規性檔案容易被忽視,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1.環評批覆缺失的風險

地面集中式光伏電站專案通常都是在生態環境比較脆弱的地方建設,因此,環境影響評價就顯得異常重要。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所有建設專案在開工建設前都要做環境影響評價,並取得環境主管部門的環保批覆。該法第31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環保批覆而擅自開工的,會被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停工、對專案公司處以罰款並責令恢復原狀,並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徵佔用林地、草地批覆缺失的風險

我國土地管理的現狀是多部門交叉管理,各部門對同一塊土地定性不一致,且各自資料庫互不聯網。因此,專案用地不僅要獲得國土部門的用地批覆,也應獲得林業部門和草原主管行政部門(通常是畜牧或農牧部門)的批覆,即使專案不佔用林地和草原,也應取得該兩個部門不佔用林地和草原的書面證明。

依據《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刑法》等法律的規定,未經批准佔用林地、草原的,會被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責令停工、恢復原狀、對專案公司處以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罰。如違反佔用林地、草地性質嚴重的,依據《刑法》規定構成違法佔用農用地罪。

3. 專案用地預審意見缺失的風險

專案用地批准檔案的缺失,則存在不能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風險。因為,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 26、27、29 條和《城鄉規劃法》第 37、38 條等規定,申請土地權屬登記應持有專案用地批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明檔案;否則無法辦理權屬登記。

應對措施

1。對專案建設全過程中需要辦理的合格性檔案進行梳理、統計,並製作每個專案的合規檔案列表。

2。 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要求,按照先後關係逐一辦理所需合規性檔案。

3。 對諸如環保批覆、專案用地批覆、電力接入批覆等重要合規檔案予以特別關注,並給予人力、財力支援,予以重點辦理。

法律依據

1。《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6條、第31條。

2。《土地管理法》第76條;《草原法》第38條、第65條;《刑法》第342條。

3。《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第 40 號令)第 26、27、29 條,《城鄉規劃法》第 37、38 條,規定土地權屬登記應提供專案備案檔案等合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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