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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律師|合法房屋的強制拆除,必須要滿足這些條件

2022-11-29由 萬典拆遷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國家徵收房屋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所以如果在徵收行為程式合法,而被徵收人既不搬遷也不進行復議或訴訟的情況下,房屋就可能面臨強制拆除,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司法強拆。

需要明確的是,針對合法建築的拆除,我國現在是禁止行政強拆的,

即行政機關和徵收方無權決定強拆,因為將決定強拆的權力交給徵收方,很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所以針對合法房屋,徵收方和行政機關直接進行強拆就是絕對違法的

。而司法強拆是法律所允許的,當被徵收人不提起針對補償協議的複議和訴訟卻又不在補償協議期限內不搬離房屋,市縣一級的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拆。

徵地拆遷律師|合法房屋的強制拆除,必須要滿足這些條件

但是對合法房屋進行司法強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司法強拆的法律依據: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司法強拆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

(2)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只滿足任意一個條件,則行政機關就無權申請司法強拆,在實踐中很多拆遷方因工期進度等因素並不滿足司法強拆的依據和條件就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強拆,這明顯是違法的,作為被拆遷人可以對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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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拆遷的法律檔案

1、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2、裁決調解筆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5、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貨幣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貨幣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貨幣補償資金的監督使用證明;

7、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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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強制拆遷,必經的程式

1、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產權不明的,

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2、進行催告

被徵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既沒有申請行政複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並且拒絕搬家騰房的,根據《行政強制法》54條規定,徵收方應當下發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催告書。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催告函送達被徵收人起10個工作日後,被徵收人仍然拒絕搬遷的,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即使被徵收人依然沒有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徵收方也不能擅自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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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審理

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透過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等形式,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執行性進行審查。

這個環節很重要,這個過程,被徵收人可以提出異議,進行依法維權。如果經過審查,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法院就會立案並及時執行。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法院作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5、強制執行

法院作出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便可組織進行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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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強拆情形屬於程式嚴重違法:

1)沒有滿足被拆遷人享有的陳述、申辯及救濟權

《行政強制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在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時,應該事先告知被拆遷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救濟的權利,並作出書面通知。而在很多違法強拆案件中,拆遷方並沒有做到這一點,被拆遷人根本沒有說話的機會,房屋被莫名其妙認定為違建並強拆,連申辯的機會都沒有,這是嚴重的程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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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有進行催告

強制拆除之前,還應當下發催告書,不能在下發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後徑直予以拆除,催告程式中,房主仍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催告通知書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逾期未履行義務的後果。

房主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房主的意見,對房主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房主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所以,沒有進行催告直接實施了強拆,也屬於程式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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