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律師簡評:安陽火災的思考,事後控制不重要

2022-11-28由 郭延強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安陽市長通報38人死亡的火災事故:目前4人已經被控制,包括2名嫌疑人和2名相關企業負責人!作為一個河南人,老家就在安陽隔壁市,這兩天看到安陽38人死亡的嚴重火災事故,很是痛心,多少個家庭因此失去了頂樑柱、父母、孩子、丈夫和妻子!

但不禁又問:什麼時候能做好事先的控制和防範?不再強調事後控制負責人?真的只是企業自身的問題嗎?是偶然還是長期安全隱患積累?

律師簡評:安陽火災的思考,事後控制不重要

一、什麼原因導致的本次事故?違規電焊操作嗎?

網傳資訊,安陽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人表示,初步判定是因企業人員操作電焊時引起飄過的棉絮著火,進而引發更大的火災。據查,涉事企業是批發企業,主要從事五金、建材、服裝等商品批發,發生火災時二樓的生產車間正在加工棉衣棉褲。

網上很多資訊都在說是員工違規操作電焊引發的。可是,具體的違規行為是什麼?為什麼違規?怎麼違規的?是沒有按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還是未聽勸阻執意操作?根據應急管理局的負責人陳述,是操作電焊時引起飄過的棉絮著火,進而引發更大的火災。那麼究竟是棉絮的原因還是電焊的原因?

目前來看,我認為不能認定操作電焊是違規的,在確定違規之前,首先得確定是相應的操作規程和規範,如果企業本身就沒有此類操作規程、沒有對員工進行培訓教育,不能將事故原因歸咎於員工的操作行為。企業的自身管理原因還是佔主要的!

那麼企業需要對此次事故承擔什麼責任呢?

律師簡評:安陽火災的思考,事後控制不重要

二、涉嫌什麼罪名: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上述分析,基本可以排除人為故意放火的可能性,不會以放火罪追究責任,而是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的可能性比較大。放火罪主要針對的是個人行為和故意,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主要針對的是企業、單位和相關的負責人、主管人員,並不是針對具體的員工。

如果確定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則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最高刑期是7年有期徒刑,針對的也是企業的負責人、主管人員和直接引發事故的員工本人。那麼,本次事故中,操作電焊的員工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律師簡評:安陽火災的思考,事後控制不重要

三、員工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是操作電焊的員工,他很大可能也要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事責任,因為他是直接的犯罪行為人。但是這裡也是有疑問的,需要查明該員工為什麼會在該環境中操作電焊,是否具有電焊操作的資格證件,是否接受過企業的培訓教育,企業是否有完整規範的操作規程,企業是否盡到了相關職責。如果企業的應盡職責沒有履行,而員工僅僅是根據安排執行工作任務,則該員工不一定需要承擔重大責任罪的處罰。

其次是企業的主管人員等,如果是其安排電焊員工操作的,仍然是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

如果,涉事的電焊員工已經在事故中喪生,則肯定不需要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

難道只有涉事企業和員工需要承擔責任,其他部門就沒有責任嗎?

四、其他部門的責任

回到事件本身,雖然是由電焊引起的,但是為什麼棉絮和電焊能在一起作業?火勢蔓延難以控制是突然的?還是救火不及時導致的?為什麼這麼多人沒能逃離現場?消防通道、滅火設施是否有問題?

相信,今天的大火絕不是今天的原因,相關部門在廠房設計、建設、驗收以及日常檢查時是否依法嚴格檢查?是否及時要求整改?是否存在瀆職甚至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相信,廣大人民群眾除了關心本次事故以外,更關心的是如何防範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今年已經發生太多這樣的事故,南京商場大火、長沙電信大樓火災等等,我們要做的是更好的事前防範,而不是要事故發生後控制所謂的幾個負責人或嫌疑人就向公眾做了交待,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律師簡評:安陽火災的思考,事後控制不重要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