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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講法:拆遷房屋的土地性質被搞混,補償不合理該如何維權?

2022-11-21由 來碩徵地拆遷律師 發表于 歷史

案件概要

今天我們要給大家介紹的這個案例就是由我們團隊的周彤律師在河南省周口市代理的一起房屋徵收決定被確認違法的行政訴訟案件。

委託人翟某,家住河南省淮陽縣,2018年9月11日,淮陽縣人民政府作出淮政[2018]50號《淮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北關溝(北二環-古蔡河)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建設用地範圍內房屋的決定》,將翟某的房屋納入了徵收範圍之內。

以案講法:拆遷房屋的土地性質被搞混,補償不合理該如何維權?

翟某因身體原因並不想過於糾纏,只要補償還說得過去,也願意配合簽約。然而,徵收辦工作人員卻告知翟某要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標準計算補償,翟某表示這塊地是國有土地,應當按照市場價進行補償。幾經溝通,未果。翟某遂向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

辦案經過

接案後,周律師對案件進行了細緻的研究,發現淮陽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缺失了諸多極為重要的前置程式,而這些關鍵程式的缺失,也將直接對該徵收決定的合法性產生重大影響。周律師立即起草起訴狀並指導翟某向周口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淮陽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

以案講法:拆遷房屋的土地性質被搞混,補償不合理該如何維權?

2019年2月28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在法庭上,周律師逐一指出了被告淮陽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存在的違法問題(本文僅簡要摘錄其中幾項重要違法問題):

1、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2、徵收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也未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3、未履行調查登記程式;

4、未對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

5、前置要件嚴重缺失。

被告淮陽縣人民政府辯稱,其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完全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式。

周口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本案中,被告淮陽縣人民政府在作出被訴徵收決定前未按照規定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收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鑑於徵收決定已經實施,涉及公共利益,撤銷被訴徵收決定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本案被訴徵收決定應當確認違法。

以案講法:拆遷房屋的土地性質被搞混,補償不合理該如何維權?

最終,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豫16行初32號行政判決:

確認被告淮陽縣人民政府於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淮政[2018]50號《淮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北關溝(北二環-古蔡河)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建設用地範圍內房屋的決定》違法。

律師說法

在上面這個案例中,淮陽縣政府缺失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式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的必備程式,其試圖使用六份信訪評估徵求意見表來代替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式顯然是不符合規定的;同時,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前,徵收補償費用就應當足額到位,案涉房屋徵收決定的作出時間為2018年9月11日,而被告提供的財政支付憑證的日期卻是2018年12月18日,違法性顯而易見。

雖然本案被訴行政行為存在重大違法問題,且其違法性足以使得該行政行為被撤銷,但周口市中院仍以公共利益為由,作出了確認違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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