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常見受賄罪型別

2022-09-14由 zhaobo1516 發表于 歷史

——羅翔教授《刑法學講義》讀書筆記

最近正在辦理一起受賄案、行賄案,對是否利用職權、是否謀取利益、到底是哪種方式及證據都有爭議,估計庭審又是一場硬仗。

五種受賄型別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國家工作人員透過不屬於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具體而言,受賄罪有如下五種行為方式:

索賄

索賄是利用職務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索賄無須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可構成受賄罪,很多時候就是利用職務之便敲竹槓。

收受賄賂

收受賄賂是在行賄人主動行賄的情況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成立此種受賄,必須要“為他人謀取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正當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承諾包括明示承諾和默示承諾(明知他人有請託事項,沒有 拒絕行賄,就屬於承諾,構成受賄罪)。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屬於權錢交易。例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

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是一種默示承諾。這些行為都讓行賄者感覺職務行為可以收買,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承諾即可認定具備這種目的。

司法解釋也是這麼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貪汙 賄賂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1。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

3。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單純受賄

單純受賄又被稱為經濟受賄,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這是一種法律特別規 定的受賄,無須為人謀利,但僅限於經濟往來中。

但是,在非經濟往來中,如果沒有為他人謀利,這種單純受賄是不構成犯罪的。

《貪汙賄賂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 取利益。”因此,只要雙方有上下級關係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即便在客觀上沒有為人謀利或者沒有為人謀利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推定為具有謀利的目的,從而構成受賄罪。可見,如果下級單位逢年過節給領導送錢,即使沒有任何請求,按照這個司法解釋,領導還是構成受賄罪的,而且司法解釋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斡旋受賄

這是刑法規定的特殊受賄,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職權包括事實上的職權和法律上的職權,而職務則只是一種法律上的職權。

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法律認為像斡旋受賄這種利用事實職權的行為無論是索賄還是收受財物,都必須謀取不正當利益才構成犯罪,如果謀取的是正當利益,自然不屬於斡旋受賄。但是,如果利用的是法律職權,無論謀取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都構成受賄罪。

事後受賄

事後賄賂其實就是先辦事後收錢。在職人員只要有權錢交易的事實,即便履行職務時沒有收受賄賂的想法,只要辦事之後基於該履職行為收受賄賂,一律以受賄罪論處。但是,有一種例外情形,就是離退休人員在職期間為人謀利,等離退休之後才收受財物,司法解釋認為必須要在在職期間有事後受賄的約定才能構成犯罪。

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常見受賄罪型別

2022年8月18日星期四7:18 隔離於書房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