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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和服”逛街被認定為尋釁滋事?刑法可不是這樣規定的

2022-08-16由 偶爾發瘋的小怪獸 發表于 歷史

近日在蘇州淮海街頭,一女子穿著和服拍照時,被警方以“尋釁滋事”帶走調查,此事件也在網上引發了熱議,讓人感到困惑的地方是,身穿“和服”的女子只是在拍照,而警方卻以女子“身為中國人卻穿著和服為理由”,認為女子涉嫌尋釁滋事罪,將女子帶回調查。

穿“和服”逛街被認定為尋釁滋事?刑法可不是這樣規定的

我們先看看法律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也就是說,只有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或者與上述四種行為具有相同危害的行為才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影片中的女子僅僅穿著“和服”進行拍照,這種行為並不屬於尋釁滋事罪規定的行為,

因此,女子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那女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警察將女子帶走調查的行為是否涉及違法呢?我認為是不屬於!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影片中人民警察的行為是其履行職務的行為,對於具有違法犯罪嫌疑熱人員,人民警察有權力進行盤查,並將行為人帶離現場甚至留置、拘留,這是人民警察行使職權的表現。即使最後對事實調查清楚了,認定女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只要沒有違反盤問、調查的程式規定,那麼就不涉及違法的情形。

穿“和服”逛街被認定為尋釁滋事?刑法可不是這樣規定的

面對文化入侵,最好的方式是以文化進行反擊!如果採用刑法的方式,非但不會取得良好的效果,反而會使人民群眾喪失文化自信!刑法,永遠是具有謙抑性的!不到危害社會治安的時刻,萬不可扣上“尋釁滋事”的罪名!

另外,雖然影片中的警察以“女子身穿漢服為由”將女子帶回盤問,但是這是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正當行為,他們的本職工作就是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康,沒有他們的負重前行,哪裡有我們的幸福生活呢?因此,

希望大家能夠對人民警察寬容一些

,畢竟他們的本職工作,也是為了人民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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