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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敗訴後,需要儘快向高院申請再審,否則影響後續救濟

2022-04-03由 民事律師的正義之門 發表于 歷史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一般案子打到了二審,拿到的判決就是終審判決,無論你做什麼,終審判決都會生效,直到高院做出新的裁決之前,不會改變。

打官司是艱難的,很多案子明明有合法的依據,卻得不到支援,這是很常見的事情。很多人在二審後,心灰意冷,不願意繼續打官司了,或者因為工作忙,就不搞了。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後,突然又感覺不公,想要繼續打,但是會發現,過了再審的時效。過了再審時效,還會面臨另一個問題,那就是可能抗訴也會變得很難。

依據《民事監督規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二)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但不可歸責於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這個規定說明,如果你沒有在二審結束後,儘快申請再審,那麼就無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院和法院不是一個系統,所以,很多在法院無法勝訴的案子,很需要檢察院的介入,但是如果你沒有及時申請再審,那麼申請檢察院監督時,檢察院就會不予受理。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有機會申訴的時候,一定要把程式走完,否則,在沒有辦法的時候,只剩下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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