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來了!《渭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
(2021年10月27日渭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透過 2021年11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規範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公眾參與、各方配合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其相關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成員在實施文明行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為中作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公民在行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愛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不亂扔垃圾;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四)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應當遵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
(五)不得違法焚燒秸稈、落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七)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或者在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期間佩戴口罩;
(八)按照傳染病防控要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十)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用語,禮貌待人,不大聲喧譁、吵鬧;
(二)著裝整潔得體;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合理使用公共娛樂、健身場地、設施裝置,避免干擾他人;
(六)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裝置音量;
(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飲食或者攜帶散發異味的物品;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按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機動車輛應當禮讓行人,行人在透過路口或者人行橫道時不使用手機等電子裝置;
(二)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手持電話、觀看影片、吸菸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規範使用燈光、喇叭,在擁堵、緩行路段按順序通行,低速透過積水路段,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軍(警)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或者有其他緊急情況的車輛,按規定避讓校車,停車入位,有序停放;
(三)公交車和計程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上下客時規範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車秩序,不得有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為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幼兒者主動讓座;
(五)機動車駕駛人及乘車人下車時應當觀察車輛側方和後方通行狀況,避免妨礙他人安全通行;
(六)駕駛、乘坐摩托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時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不違規搭載乘客;
(七)文明使用、規範停放網際網路共享交通工具;
(八)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維護社群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擅自佔用共用設施、場地;
(二)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規範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四)不在陽臺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五)飼養寵物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遺棄寵物;
(六)其他維護社群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倡導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不參與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動;
(三)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不隨意傾倒汙水;
(四)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
(五)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物品;
(六)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三)愛護文物古蹟;
(四)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文明觀賞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紀念館、博物館、科普場館、體育館、劇院等文化體育場館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管理;
(二)在英雄烈士紀念場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內瞻仰、祭奠、參觀,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
(三)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助威;
(四)愛護場館設施、展品,遵守拍照、錄音、錄影的規定;
(五)隨身帶走垃圾;
(六)其他文明觀賞的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維護網路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路暴力;
(三)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資訊,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不轉發、觀看盜版影視文學作品;
(五)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
(二)尊重醫護人員工作;
(三)透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行為: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二)文明用餐,適量點餐,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使用一次性碗筷;
(三)減少垃圾生成,分類投放;
(四)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注意個人衛生,科學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風,保持社交距離;
(六)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七)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家庭文明方面,倡導下列行為:
(一)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家訓;
(二)孝敬父母,尊敬長輩,關愛老人;
(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
(四)兄弟姐妹、鄰里友愛互助;
(五)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二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援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遺失物。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援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有關單位為志願服務組織依照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供便利。
社會志願者有需求的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二十四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工作者、法律服務、心理諮詢等社會專業力量幫扶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殘疾人等。
第二十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文章內容來源於華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