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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能得到法律支援嗎?

2022-03-12由 曉地理 發表于 歷史

概念

“職業打假人”(Professional extortioner for fraud fighting)是指一種民事行為人,由於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橫行,普通民眾無法識別保護自身權益,許多民眾透過自身學習相關法律知識,透過法律途徑主動打擊市場流通的假冒偽劣產品,對市場消費環境起到淨化作用。

“職業打假人”能得到法律支援嗎?

1994年頒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條“退一賠一”的規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職業打假人。

手段

購假之後,50%以上的“職業打假人”都會與商家“私了解決。剩下的會去工商舉報,或到法院起訴。在北京,每年的訴訟就有三十多起,但有很多都不是用“職業打假人”自己的名字起訴的。客觀上說,也只有賠錢才能觸動商家的利益,促使他們把問題改正。而那些屢教不改的企業更是他所打擊的目標。

“職業打假人”能得到法律支援嗎?

“職業打假”也確實能夠帶來一定的收益。謝先生說,他一年的打假收益扣除成本至少也在五六萬元。而據記者瞭解,有些甚至更高,可以用“可觀”來形容。

商家:“他們是在藉機敲詐!”

對於商家來說,這些“職業打假人”令他們感到頭疼。北京某著名購物中心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些人在購買問題商品後,一般都先給商場打電話要求“私了”。“其實就是為了要錢。”

“職業打假人”能得到法律支援嗎?

要求“私了”時,這些人往往會開出高於商品價格幾倍的索賠額,有時還會丟擲“讓媒體曝光”、“訴諸法律影響不好”等帶有威脅性的語言。而出於商業聲譽考慮,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場也不願意鬧到法院,通常都會選擇“私了”。“他們就是在藉機敲詐,而且是以此為營生。”

法律依據

(1)食品領域賠償

《食品安全法》新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若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為一千元。

(2)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和醫療費、治療費和誤工費等合理費用,並可以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擦邊球”

“職業打假人”能得到法律支援嗎?

2022年1月8日,裝在檔案袋裡的800多份卷宗,碼放在陳之強房間裡的櫃子上方。全部材料堆起來,比1。82米的他還要高。

2003年1月,陳之強出生在廣東省徐聞縣。“00後”的他還未成年時,就將職業打假作為人生的目標。2021年1月度過18歲生日後,不到一年的時間裡,陳之強起訴商家索賠的案件達800多宗。

就在陳之強“躊躇滿志”之時,2021年12月27日,徐聞縣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認定陳之強“以向法院起訴作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協,多次索取商家錢財,且數量極大”,已涉嫌敲詐勒索。目前,徐聞縣公安局已對陳之強涉嫌敲詐勒索立案偵查。

評價

社會上給予職業打假人的評價褒貶不一。更多的消費者把他們當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認為他們就是在藉此為己謀利。職業打假人純粹是為了賺錢,商家給錢,他們就閉嘴,假貨越多他們賺的錢越多,他們希望假貨越多越好,他們打假,不會告訴群眾也不希望群眾知道哪裡有假貨怎麼識別和預防假貨。職業打假人應該如何定位?社會學家夏學鑾將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比做“不良商業生活孕育出來的寄生蟲”。俗語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因為有假,他們才有存活的空間。客觀上來講,這些人對於市場的淨化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的代表。當“打假者”以索賠為目的時,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線。有時候合法與違法之間僅有一線之隔,職業打假就像在打擦邊球,同樣要面臨風險。

“職業打假人”能得到法律支援嗎?

“打假不等於‘瞎打’,要遵循正當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則行事。什麼是瞎打?就是起訴理由不成立,比如一個非食品類產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索賠,國產產品要求提供進口產品的檔案,這就屬於瞎打。不過,即使是瞎打,是否構成敲詐勒索也是有爭議的。”“中國職業打假第一人”王海認為,從底層邏輯來講,這涉及打假人是否存在故意行為。如果明知道訴訟理由不成立,利用商家怕麻煩心理,還敲詐對方一筆錢,這就涉嫌敲詐勒索了;如果打假人不太懂業務,並非故意“瞎打”,只有少量這種行為,則不應該被認定敲詐勒索。

解決方式探討

首先是行政規制。《暫行辦法》為行政機關處理職業打假人“非生活消費”的牟利性投訴提供了指引。在判斷投訴人是否“為生活消費需要”時,市場監管部門可從投訴人是否“超出合理消費購買商品”以及“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標準進行推定。為便於執法機關認定,可運用大資料平臺,建立舉報投訴管理資料庫,對採集到的投訴人身份資訊、投訴數量、解決記錄等進行彙總並綜合分析。對確認屬於職業打假人的,歸入到舉報投訴“黑名單”,終止投訴處理程式;對實施敲詐勒索、詐騙行為的職業打假人納入失信名單,移交司法機關。《暫行辦法》第32條明確了對舉報人的獎勵制度。部分省市如北京、廣東、上海等已制定了具體的舉報獎勵規定,一般是依照案件的罰沒數額或查獲商品的價值作為計算獎勵的基礎。建議充分考量舉報資訊的價值或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結合處罰數額、執法成本、貨物價值等綜合確定獎勵措施。同時,完善舉報獎勵實施程式,簡化獎勵發放的條件。

“職業打假人”能得到法律支援嗎?

其次是司法規制。《答覆意見》已明確表示將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但為了從根本上遏制職業打假人的行為,還應儘快出臺有關職業打假人規制的具體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明確對職業打假人的定性。同時,還可透過分配舉證責任和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方式降低職業打假人的獲利空間,增加其獲利難度。例如職業打假人最常援引的懲罰性賠償條文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10倍賠償規定,建議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由索賠方證明食品因標籤、說明書產生了食品安全問題,加重索賠方的舉證責任;在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方面,可根據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程度以及是否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分別設定不同的懲罰性賠償等級,對一些輕微違法或初次違法行為,且對消費者影響不大的情形,設定較低的賠償幅度。這樣既細化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標準,又減少了職業打假人濫用的餘地。

“職業打假人”能得到法律支援嗎?

簡言之,行政機關可以嘗試對每個人的舉報數量給予限制,多於一定舉報數量的不予受理。

還可以對商家一些的輕微情節(比如剛過期的食品等)不予處罰,適當降低商家違法成本 。

但我認為最有效的方法是鼓勵商家對惡意“職業打假人”給予舉報,對於涉嫌敲詐勒索經查證屬實的,對商家的違法行為將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這樣,不僅會增加“職業打假人”的職業風險,也能大大震懾假“職業打假人”的違法風氣。

大家對此如何看待?歡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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