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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宅基地及其繼承

2022-03-07由 你需要先貓著 發表于 歷史

關於宅基地:

宅基地是集體建設用地,是村集體分配給擁有農村戶口的人建自住用房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權歸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戶擁有的是使用權。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內部流轉,且必須經村集體組織同意。宅基地的使用權因使用權人的滅失而滅失。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不得抵押。

關於宅基地的繼承:

依據《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為使用權,建造的房屋為所有權,依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在法律上宅基地繼承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可以繼承的。那麼,屬於非農業戶口是否還擁有繼承使用權呢?

依據國土資源部聯合其他部門下發的《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綜上,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時遺留下來作為遺產是可以繼承的。房屋繼承後,宅基地作為使用權也一併繼承,並且已經農轉非的村民一樣享受繼承權。

關於宅基地及其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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