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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的歸屬之兩個原則的部分內容

2022-03-03由 趕月來 發表于 歷史

大家好,今天第一次發文章,下面我會陸續更新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的文章,希望大家持續關注閱讀。

一、婚前取得財產,個人所有。

1、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的歸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房款,或者以個人名義從銀行貸款,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當事人無約定的,該房屋視為婚前財產,歸登記人。

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

①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②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婚前無償取得財產的歸屬

(1)原則上,婚前無償取得的財產,歸受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一方所有;

(2)贈與人、被繼承人明示財產歸雙方的,從其明示。

婚前一方所欠債務的歸屬

(1)原則上,該債務為個人債務;

(2)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為共同債務。

二、婚後取得財產,共同共有

1、智慧財產權收益的歸屬

(1)在婚後實際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收益,為夫妻共有財產;

(2)在婚後雖未實際取得,但是已經可以確定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收益,也為夫妻共有財產。

2、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

(1)原則為夫妻共有

(2)贈與人、被繼承人明示歸屬於一方的,從其明示。

3、上述原則的具體表現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日時另一方請等求分割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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