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勞榮枝案件一審結果

2022-02-20由 浪跡天涯598681261 發表于 歷史

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上訴不過是垂死掙扎

9月9日上午9時,勞榮枝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被南昌中院一審判決死刑。在庭審現場,她當庭表示不服判決、並提出了上訴。

勞榮枝此人,大家並不陌生,在逃亡了近20年後,直到2019年才在廈門被抓。與她共同犯罪另一殺人惡魔“法子英”則早在1999年便被合肥中院判處了死刑。據悉兩人是情侶關係,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坐檯(陪侍小姐),物色有錢人為作案物件,在1996年至1999年兩人便先後在南昌、溫州、常州、合肥犯下4起綁架、搶劫、殺人案,其中勞榮枝參與殺害的便有5人。

(一)該案不適用追訴時效的限制

該案作為典型的共同犯罪同案犯“一人被抓、一人在逃”的案件,因為已被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第88條規定,也就不適用最長20年的追訴時效,而是追訴期限不受限制。

(二)在押的同案犯可以先行判決,在逃的同案犯抓獲後再行審判

對該類案件司法機關在處理上一般對在押罪犯的犯罪事實查證屬實並有確實、充分證據的,該起訴的起訴,該判刑的判刑,以免使案件久拖不決,法子英被判處死刑便是如此;而對於在逃犯,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積極追捕,將其抓捕歸案後依法進行起訴、審判,勞榮枝的處置則是如此。

勞榮枝逃亡近20年才被抓獲,一方面與當時我國刑偵手段、網路通緝手段有限,另一方面也與我國領土廣闊、罪犯狡猾、甚至曾整過容等有關,但伴隨著我國科技、偵查技術手段的發展,逃亡罪犯的抓捕難度也在慢慢降低。

(三)勞榮枝將自己從共犯辯解為脅從犯,可謂是滿口謊話

勞榮枝在被抓後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始終保持拒不承認的態度,所以在被判死刑後當庭上訴也屬意料之中。然而即使是上訴,也改變不了她的滔天罪行,也不過是垂死掙扎。她一直將所有的罪行都推給法子英,反覆強調自己是受害者,沒有合謀而是在法子英的威脅下才參與犯罪,試圖將自己從共犯辯解為脅從犯。因為如果一旦認定為脅從犯,勞榮枝則可能被減輕、甚至或免除處罰。

脅從犯是什麼?據《刑法》第28條規定,因他人威脅、強迫、精神控制等情況下不得已而參加犯罪的,屬於脅從犯,從被脅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等綜合考慮,脅從犯的處罰要遠遠輕於從犯、共犯。但勞榮枝明顯不屬於從犯,更不是脅從犯。她與法子英共謀殺人、共謀搶劫財物,拿著財物享受生活,對受害者沒有絲毫懺悔,看不出半點被脅迫和不情願的表現。

(四)勞榮枝上訴後,二審大機率仍然判處死刑

勞榮枝所犯三罪,任何一個罪名單獨量刑,都可能被判處死刑,更勿論她同時構成三罪、數罪併罰。目前案件屬於一審階段,在勞榮枝上訴後,江西高院將對該案進行二審。雖然我國對適用死刑一直堅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的政策,但是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證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也應當嚴格執行死刑,做到罪責罰相適應,還被害者及其家屬一個公道。因此,高院大機率仍然會維持一審判決、決定執行死刑。其後,經過最高院核准死刑後,勞榮枝則會被執行死刑。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終將接受正義的審判。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