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中,第一次起訴,為什麼往往很少判離
在某地方的基層FY曾遇到的一個離婚案件,原告方堅決要求離婚,堅稱雙方感情破裂,被告一方卻堅決不同意離婚,稱雙方並無感情問題,並且兩人有一兒一女,且都尚未成家。其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FY最終判決駁回原告離婚申請。
在我國SF實踐中,類似的案件有很多,如此一來便有人產生疑問,是不是
離婚案件
在第一次起訴時FY都不會判決離婚?在SF實踐中,當事人起訴離婚,並沒有任何規定說一定不會判決雙方離婚,但在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大部分情況下,FY很少直接判決離婚,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首先,依據我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規定,“人民FY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並且只有具備一定的法定情形,FY才會判決雙方離婚,具體情形詳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結合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還是較少的,即使確實存在法定情形,在實踐中也常常由於缺乏有效證據證明而無法滿足判決離婚的條件。
其次,“以和為貴”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的優良傳統,這一思想在民事案件的處理中體現最為明顯。俗語常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FY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出於“情”的考慮往往是儘量以
調解
的方式進行“調和”,並且能不判離就不判離。當然涉及家暴等違法情形的除外。
還有就是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一直處於上升狀態,結婚率卻呈現下降態勢。推動一個社會的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是人們的整體幸福感,一個社會離婚率的升高必定會影響人們幸福感的提升,對於社會的穩定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
除協議離婚外,訴訟離婚佔據了很大一部分,在這些離婚案件中,又有許多夫妻是由於一時衝動而起訴的。FY在處理這些案件時考慮到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一般不會輕易判決雙方離婚。
此外,《民法典》增設的
離婚冷靜期條款
也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婚姻家庭穩定重視的。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僅僅適用於協議離婚中,在訴訟離婚中是不適用的,雖然該條款至今為止還存在許多爭議,但我們應該看到的是,該項條款的設定是否有其科學性、合理性,需要時間來檢驗。
婚姻家庭直接影響著一個社會的穩定與否,而
婚姻家庭法
的制定是為了維護家庭社會和諧,促進國家的長治久安。FY不僅有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更承擔著維護社會良好秩序的任務,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離婚案件的處理在尊重雙方當事人意見並且沒有違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一般都會選擇“能調和則調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