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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案例:土地增值稅可否扣除活動板房成本問題

2022-02-20由 老闆財商思維 發表于 歷史

A 公司(非房產開發公司)在 2019 年購置土地一塊,取得土地證,A 公司在該土地上修建活動板房,投入 100 萬,當倉庫使用。現在,A 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給 B 公司(連帶活動板房一併轉讓),涉及計算土地增值稅。請問:活動板房投入 100 萬,是否作為扣除費用?

節稅案例:土地增值稅可否扣除活動板房成本問題

回覆:

親愛的學員,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築物,是指 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在《固定資產分類與程式碼》中,雖然沒有活動板房的解釋,但參照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對於對“活動板房”貨品怎麼納稅疑問的批覆》(蘇國稅發〔1995〕287 號)解釋,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活動板房”屬有形動產類貨品,發生出售行動應按規則徵收增值稅。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 號) 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以上兩個檔案,都沒有將活動板房列為建築物和附屬設施,而是列入有形動產和貨物範 疇。為此,企業轉讓活動板房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被要求要納稅,其成本當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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