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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1.8萬案,最新“內幕”,究竟有沒冤判

2022-02-18由 蔣進律師 發表于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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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問今年五一假期網際網路最具熱度的事情,除了奔騰的“後浪”和溫暖的“相信未來”義演,最熱的還要算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8萬#

案件。

該案件在“勞動者的節日”裡可謂嚴重影響了一眾社畜的心情,比上班拿不到錢更艱難的是上班要賠錢,想到這裡社畜們不經倒吸一口涼氣。

甚至同一時間內,就該案件接受新聞採訪的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瞿森斌庭長也被社畜們罵上了雲霄。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1.8萬案,最新“內幕”,究竟有沒冤判

△ 圖源網路

然而,揚州兩名員工因拒絕加班,而被法院判決向公司賠償18000元;

這個案件,實際上,還有更多故事發生。

大摩在第一時間關注到了該案件,發現原來因同樣的導火索(5月14日,員工拒絕加班),這兩名員工被公司解僱後,於2016年因不服提起勞動仲裁併經法院一審和二審,裁判公司構成違法解僱,而需向兩名員工支付工資及賠償金共計約9萬元。

基於當前公示出來的關於群發公司與常某、石某的裁判文書共5份,分別是:(2016)蘇1003民初7087號、(2016)蘇1003民初7554號、(2017)蘇10民終1256號、(2017)蘇10民終1257號、(2019)蘇10民終1749號;

彙總發現整個案情發展如下:

那些年,常某、石某VS群發公司的“愛恨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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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4日

常某、石某拒絕加班,群發公司以不服從工作安排嚴重違規為由解僱

2016年9月

常某、石某就解僱一事經勞動仲裁(裁決認定群發公司違法解僱)後,群發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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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

二審法院認定,群發公司違法解僱;【(2017)蘇10民終1256號&(2017)蘇10民終1257號】

2017年

群發公司起訴要求常某、石某承擔遲延交貨損失12萬;一審法院酌情判決兩人共同承擔15%,即1。8萬元賠償;【(2017)蘇1003民初8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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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兩人共同承擔1。8萬元賠償;【(2019)蘇10民終1749號】

2020年4月29日

揚州法院新聞釋出會公佈該案為2019年典型案例,一時間#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8萬#衝上熱搜,引發全民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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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我們比較前後兩個裁判文書,發現問題了,也就是“2016年5月14日(週六),員工拒絕加班”的事實判定: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1.8萬案,最新“內幕”,究竟有沒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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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一對比裁判文書,我們不由產生了疑惑,其中:

最大的疑惑:

同樣的兩級法院同樣的法庭,對同一事實的判定為何出現了兩個不同的結論;在後面的案件審理裁判中,為何沒有適用前面已經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

疑惑二:

按照法律規定及邏輯,這個案件事實的認定應該適用前面已經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那就是員工拒絕5月14日(週六)加班就是合法的,那就意味著員工不構成企業損失賠償主觀上的過錯,也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疑惑三:

既然這個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爭議這麼大,而且同一事實在前後裁判中判定是完全相反的,不知如何選為2019典型案例,如是各位,相信都不敢推選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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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前後兩個案由,表面呈現出來的是大家對裁判結論產生極大的疑惑,甚至感受到“不公平”;尤其在這個五一期間,這個裁判的法官可能是被網友罵得最慘的一位。

然而,更深層次的思考,還是在於

勞動關係的規範管理

,一方面既要企業做合規用工,另一方面要做到規範管理;

試想,若這家企業在加班方面,不僅依法問詢意見,且在加班流程和制度上也是規範作業,可能就不存在這個故事的發生,更少存在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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