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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房子付了錢,就是我的嗎?

2022-02-18由 小象學法 發表于 歷史

近期遇到了一個案子,王哥10年前購買了一套還遷房,當時還不能辦理過戶,但是水電、燃氣都已經是自己的名字,王哥以為這房子就是自己的,安心的住下了。近期有訊息,可以辦理不動產產權證了,他急忙聯絡賣房人趙某,希望其配合辦理過戶。但是這時才發現,這個房子的產權人不是與其簽訂買賣協議的人,而是趙某的哥哥。問題來了,他哥哥並不知道這套房子的存在,趙某屬於無權處分。更讓人意外的是,因為房屋買賣時房屋還沒有蓋好,還沒有確定房號,村中根據王哥與趙某簽訂的買賣協議,出具了房屋搖號確認單。後期選房、辦理水電、煤氣也是以此為依據變更戶主名稱。

面對這一問題,王哥傻了,自己該怎麼辦,自己購買時並不知道這一情況,現在如果起訴,會不會不僅辦不了房產證,自己的房子也可能被趙某的哥哥收回,自己無家可歸?

我知道我國法律中有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當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其他共有人的損失,應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

由此可知善意取得既可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條件是第一,受讓人須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的;第二,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第三,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這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王哥所述事實屬實,王哥不知趙某是無權處分,也按照市場價格合理支付轉讓費,因為當時無法辦理登記手續,所以沒有辦理但是已經實際交付使用。那麼購買趙某哥哥房屋的王哥應當屬於善意第三人,雖然趙某無權擅自出讓這套房屋,除了第(三)條規定的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這一條存在一些瑕疵(現在可以辦理登記)外,但王哥取得該房屋的情形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

如果法院認定王哥為善意取得,那王哥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是法院真的會認定王哥為善意取得嗎?有知道的朋友可以評論告訴我哦!大家共同探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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